用人單位可以同時解除雙職工勞動合同嗎

2023-01-04 14:10:19 字數 4400 閱讀 9487

1樓:微風

用人單位可以同時解除雙職工勞動合同,沒有法律規定雙職工可以享受特別待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符合《勞動合同法》地46條規定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雙重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2樓:__姷

關於這個問題,2023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有明確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該條規定,勞動者存在雙重勞動關係,並不會必然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用人單位方可解除: (1)勞動者同時與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

這裡對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必須是造成「嚴重影響」,即,輕微影響或者沒有影響,用人單位都無權以此來接觸勞動合同。當然,作為用人單位,可以自行規定什麼是「嚴重影響」。可參考:

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何才能有法律效力?(點選開啟) (2)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要想依據此條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先向勞動者提出,勞動者拒不改正的,方可解除。

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

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主要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過錯情形)、第四十條(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第四十一條(裁員),第三十九條傾向於是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樓:卓行天下

嚴重違紀的情況;在獲知求職者採取欺騙手段獲得職位的情況。主要是這兩種。

出現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5樓:兆信防偽技術****

你好《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華律網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1)違規: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失職: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欺詐:

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刑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簡述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得情形

7樓:華律網

第一種情形: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的。主要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第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種情形:在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種情形:用人單位違法裁員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哪些行為可以確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0

8樓:網友

除去正常解除勞動合同外,其餘皆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可以依據如下法律來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樓:蒼洱白子

建議先與公司人事部協商,公司執意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你認為公司違規的,反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且無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同時要求支付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嗎?

10樓:網友

沒有代通知金,可以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沒有理由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法源厚德

這樣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相當於補償金的雙倍的賠償金,何必去要一個月的代通金呢?!!

12樓:小葉律師

可以。你可以要求一個月工資及根據工作期限的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違反 勞動合同法 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第38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賠償

你好,按照法律,在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當天就應該將拖欠工資補償款全部結算清楚,否則你們可以拒絕在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上簽字。至於賠償的內容除拖欠的工資外,應該還有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計算,還有拖欠工資總額25 的賠償金,25 的拖欠工資賠償金是根據勞動部門的 企業工資計算辦法 規定而來的,各地根...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通知,為什麼仲裁卻說沒有法律依據,誰能解釋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要提前30天的,仲裁怎麼能說沒有法律依據呢?這個仲裁真的不懂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