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者沒有辦理工作交接為由不支付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嗎

2022-01-06 06:07:22 字數 532 閱讀 8822

1樓:攏倎瀆疌浌咧

如果雙方約定了辦理工作交接的時間,勞動者沒有按照約定辦理,此時,用人單位可以抗辯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如果沒有約定,用人單位則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過,依據該法第八十五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不能申請仲裁要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支付賠償金,而只能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的期限內支付了經濟補償金,那麼用人單位則無需加付賠償金。

2樓:小威視角

當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若要辭職或簽訂的合同到期,應提前遞交辭職書面申請於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在接到辭職書面申請後,應及時且主動安排替代人員在申請人員離職前接替或交接辭職人員的工作。如果你的單位沒有及時安排替代人員,則責任不在於你,但無經濟補償。 如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應在勞動者離職前主動安排替代人員在勞動者離職前接替或交接離職人員的工作。

如果你的單位沒有及時安排替代人員,則責任不在於你,是你單位故意找藉口剋扣你的補償。 但最主要還是要看你們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沒有補償。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得到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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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承擔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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