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第38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賠償

2022-01-05 15:21:17 字數 1287 閱讀 7344

1樓:鄭瓔帥桃

你好,按照法律,在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當天就應該將拖欠工資補償款全部結算清楚,否則你們可以拒絕在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上簽字。至於賠償的內容除拖欠的工資外,應該還有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計算,還有拖欠工資總額25%的賠償金,(25%的拖欠工資賠償金是根據勞動部門的《企業工資計算辦法》規定而來的,各地根據當地經濟情況或有上下浮動,但不會差太多)。

所以你父親的應得補償,賠償款如下:

1,拖欠的4個月工資。

2,拖欠的7個月工資的25%的經濟賠償款。

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款(上班滿一年的補償一個月,依次累加。不滿一年,已滿6個月的按一年算,未滿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4,如果有加班,還應補償加班費,雙休2倍,節日3倍。每日八小時以外的加班,按每小時工資的1.5倍計算。

5,如果沒有按照規定辦理勞動保險的,還應補繳勞動保險(即三金)!

2樓:本貞怡仇希

按你的問題一個一個來:

1、何時拿到賠償要看你採取什麼方式解決問題:a)協商解決---這個時間比較快,只要雙方就金額達成一致,基本上給付的時間也能確定,但這個方式需要雙方做出讓步,勞動者需要在金額上作出適當妥協;b)法律途徑,先是勞動仲裁,看仲裁結果,雙方不服如果金額超過萬元的話,均可以訴至法院,這樣的法律程式走完,要個一年半載,再說如果單位不配合,到最後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結果未知,所以這個途徑時間上會比較長。

2、至於補償的內容,a)是拖欠的工資部分需要足額支付,當然也有提到說有25%的賠償費用,但原勞動部的該規定正待修改,所以該部分費用法律上是否支援也不一定;b)至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依照法律規定,如果是因為單位拖欠工資個人提出解除的情況,是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根據在單位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規定,一年一個月,不滿6個月算半個月工資,這個你可以自己算出來的;

3、至於如果單位不配合,拖著不給錢,那只有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了。

3樓:公羊冰冰勾氣

、要看是以何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無故解僱勞動者的,則應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以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每滿一上計發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則計發半個月工資。

2、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最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解除的話最好以書面形式),如果沒有做到提前三十天,則仍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由未通知方支付另一方經濟補償金,該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離職當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於勞動法,用人單位對員工隨意罰款的問題

這樣的處罰的確太重了。畢竟你的行為沒有給公司造成實際損失的。法律規定,扣罰員工不能超過工資的20 的。回答 一 如果單位有明確規章制度的,是應該罰款的。二 罰金不應超過你工資贏得收入的20 如果在20 以內的罰款使得你的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話,應該給你保留至最低工資標準。通俗的講,你的情況單位...

這違反勞動法嗎,公司這樣違反勞動法嗎?

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標準分為最低工資和最低小時工資兩種,你所工作的地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是多少可以在網上查到,每天工作十幾個小時,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法規定的每天工作時間為7小時40分鐘,加班要員工自願,且每月加班不能超過36個小時,週一至週五加班安按平時工資的1.5倍支付工資,如雙休日按2倍工資支付加...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通知,為什麼仲裁卻說沒有法律依據,誰能解釋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要提前30天的,仲裁怎麼能說沒有法律依據呢?這個仲裁真的不懂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