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勞動法衝突的合同有效力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還有效力嗎

2022-01-04 11:41:11 字數 5570 閱讀 4622

1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我指出幾點

一、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期內的,也就是說你籤三年合同是從你試用期開始就起算的,並不是試用期結束算的

二、勞動合同法上說的三年以上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點公司倒是沒什麼問題

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培訓和競業禁止合同在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違約金條款,也就是說你籤的合同如果不是培訓合同或競業禁止合同,所有關於違約金的條款都是無效的,因此你到時可以放心的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就不畢支付違約金。

四、初步感覺這家公司不正規,你需要仔細的考慮,建議發生什麼問題一定要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這樣才能保護自身的利益。

2樓:這個我略懂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按你所說的,你等於是過了6個月才籤的合同.而合同上又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已經違反《勞動合同法》了.如果你真的要拿回應得的,你可以主張後6個月按轉正工資的150%工資.

2.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你公司違法與你約定違約金,合同這一部分是無效的,你辭職也無需支付.

3.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你說你的試用期工資很少,如果不足你轉正後工資的80%的話,差額你是有權要求補回的.

3樓:

廣東胡律師:

你這個情況不是保密協議或培訓的話,單位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的條款是無效的。

4樓:

該約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無效。你無須支付任何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包括在所欠勞動合同中,不能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該軟體公司的規定違法。

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稽查部門投訴。

5樓:

凡是與法律牴觸的合同,牴觸條款無效,其餘有效

6樓:在西遞村航海的張春華

和勞動法衝突的那部分無效。公司方明顯強詞。

7樓:

你說呢?!與**不同的東西就是無效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即便勞動者簽定了勞動合同,如果合同條款同《勞動法》相違背,也是無效條款。

用人單位的合同裡多處和勞動合同法衝突,此合同是否有效

9樓:匿名使用者

此合同屬於部分條款無效合同,就你的問題談點個人意見:

1、違約金,公司購買美國裝置,即使美國公司有培訓義務,並不影響公司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承擔的違約金。很淺顯的道理,裝置的**是包含培訓義務的。

勞動者需要承擔的違約金,為尚未履行時間用人單位有票證證明的因培訓產生直接費用。

2、用人單位扣留畢業證違法,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和處罰,涉及你本人的只是退還。

3、競業限制不得超過兩年,並給予經濟補償。合同中限制期限五年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改為兩年;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規定,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

如果你支付了違約金後,公司要求進行競業限制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4、合同中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部分無效,應當改按法律規定執行。

違約金你是應當按照實際支出承擔的,畢業證必須退還的。

10樓:商標註冊

用人單位的合同裡多處和勞動合同法衝突,此合同有與法律規定衝突的部分無效,其他部分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1樓:恆達名錶服務中心

勞動合同部分條款即使與法律相違背,多數情況下也只是部分無效,你的情形屬於條款部分無效。

關於違約金的問題,你的想法基本正確,培訓必須是針對專項培訓,通常理解為提升技能的培訓,如果是為了滿足上崗要求的培訓不能視為專項培訓,不能以服務期進行限制。

競業限制首先期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而且競業限制是要支付補償費用的,如果不支付補償費用可以不受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

12樓:馬棄伯樂而生

此合同有效。你說的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單位有責任,但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關於賠償問題,數額不是口頭說了算,要有證據支援。

合同法或地方條例與勞動法有衝突時怎麼辦?

13樓:魯冰花

兩者發生衝突時,因以勞動法為準。

勞動法對於合同法而言是特別法,特別法的效力是優於普通法的。勞動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其層級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一案例二錯誤:

因為,1、新法優於舊法,勞動合同法效力屬於調整勞動法律關係;

2、地方性法規不能違背上位法,所以下位法無效。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對於合同法而言是特別法,特別法的效力是優於普通法的.

勞動法是我國最高的權力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其效力是絕對要優於地方法規,地方法規與法律相沖突時無效的,應但適用勞動法.

因此兩個案例都錯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地方法規高於部門法為原則.

1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是獨立的部門法,合同法屬於民法這個部門法。

勞動法和民法所調整的為不同的法律關係。

所以案例一錯誤。

案例二也錯誤。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用人單位主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某省的規定,可能是指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的情形。

某省規定屬於地方性法規,如明顯與法律相違背,依據《立法法》,屬無效。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還有效力嗎

18樓:橘子不如橙子

有效力,沒有廢止,但和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衝突時,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1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仍有效。

20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關係?

公司的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法有衝突怎麼辦 15

21樓:職場spring老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違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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