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不同意會勝訴麼

2022-07-04 10:10:18 字數 5387 閱讀 3537

1樓:羅長江律師

只要用人單位不具有法定理由,勞動者就會勝訴。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樓:朕也很辛苦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已服務年限給予一定補償的。具體為:工作1年給1個月工資,該金額為過去1年期間12個月的實際薪資的平均額,包含補貼和獎金等哦。

3樓:

看過錯在誰,如果存在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僱勞動者的情形,是完全合法的,一個月提前通知即可。

如若不然,也夠嗆能勝訴,單位總能找出各種理由的,放心。

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30天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不能斷章取義,兩種情況:

1.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自願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存在違法違紀現象的,不必支付賠償。

2.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非個人原因,且原因涉及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強制勞動、不足額支付工資或加班費等違法違紀現象的,公司應當依法支付賠償,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勞動合同解除補償金。未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希望能幫到你,祝好運,望採納。

您好,您說的勞動者提前30天這個問題,屬於另外一種賠償條款了,即代通知金賠償。說明如下:

1.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必須提前三十天告知勞動者,否則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

2.如果個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一個月後離職,那麼單位不應提前解除合同,否則支付賠償。

3.如果個人提出解除合同,未要求必須滿一個月再離職,那麼單位可以與勞動者提前辦理離職,不需要支付賠償。

但這個賠償只是說的代通知金,另外還有的賠償情況就是我上面所說的勞動服務年限的賠償了。我想這個應該是另一個要考慮的重點。

5樓:匿名使用者

」著名企業勞資問題解決專家樑偉權老師「認為: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30條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事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的,只要單位在勞動者的申請書規定的時間讓員工離開公司,其時間不可以延長或者推後,同時工資也要支付到員工離開公司那天。

第二、如果單位在員工提交的辭職申請書規定的時間之前解除員工的勞動關係,那麼就視為單位單方面解除員工的勞動關係,那麼這個是需要支付相關賠償的。

鑑於以上分析,如果員工提出離職的,那麼建議單位在員工的辭職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要求員工離開公司結算工資,期間不可以提前或者延後,如果存在這種現象,雙方必須協商一致。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無需賠償或者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至於提前30日通知單位,是為了讓用人單位在此期間能夠找到合適的替代者,既然單位在勞動者提出之時就同意離職,則可以視為已經找到了替代者。

那麼,工資結算到離職當日即可。應該不會牽涉補償金問題。

如果是提前30日通知單位,且單位在30日後批准離職。則這30日只要勞動者還在實際工作上班,工資也應當要結算。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提前30日遞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用人單位在三十日內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屬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由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汝建義

一般來說,由勞動者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請參考《勞動合同法》第46條。

補充:勞動者提出離職,單位可以立即同意,未支付的勞動報酬應及時支付,無需賠償。

提前30天,指的是勞動者提出離職,單位不同意,自勞動者提出之日滿30日,即使單位仍然不同意,勞動者也可以離開並要求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單位無權因此要求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勞動者自己自願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單位不需要賠償問題補充:問題的重點在於勞動者是提前30天提出申請的,如果單位在提出申請的當天就同意辦理離職手續呢?是否需要支付勞動者的報酬?

按照勞動法理解,提前30天是給用人單位一個時間去準備工作,而勞動者有權30天后離開。

你這個事情是這樣的,如果該勞動者勞動合同期限沒有滿而勞動者申請是下個月解除勞動關係

而單位在提出時隨即解除勞動關係

那麼就=未提前一個月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不是馬上同意的的問題

如果這個情況導致糾紛的話,那麼應該另外補一個月工資的,如果勞動者還打算在這個單位上一個月班的話

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商不同意的.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11樓:知道法也團隊

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2樓: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如果有合法理由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合法理由不得隨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如果是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辦法:《勞動法合同法》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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