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有否規定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多少曰通知續簽勞動合同

2022-03-29 19:40:43 字數 591 閱讀 6876

1樓:漢翔

這個勞動法上有最晚時間規定的。如果超過時間沒有簽約,那可以按勞動法進行賠償。

2樓:王元頁

法律沒規定

只要合同到期前續簽或者通知不續簽就可以

單位不續簽或者降低合同待遇本人不續簽,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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