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該怎麼辦

2022-01-06 06:07:38 字數 3829 閱讀 1489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作的經濟補償。

2樓:似夢似醒似生花

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協商不成,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樓:

勞動局**舉報。打市長專線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有關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以上兩種情況下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在這類情況下,同時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勞動者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另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如果未按以上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則除必須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欠發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應當一次性發給。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計算。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在以上第(3)、(4)、(5)類情況下,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應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

單位沒有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算違法解除合同嗎?申請仲裁時可否要求雙倍?

5樓:趙雲睿智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法律上不是因為你的原因而是單位原因造成的,單位就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支付,申請促裁時可以要求雙倍賠償金.

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此行為屬於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嗎?

6樓: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2023年12月3日,勞動部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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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可以自己提出,下面需要勞動行政部門處理(我認為這個是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_^):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7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協商不成 到勞動局 申請仲裁 主張公司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7條的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 。但不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無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87條的規定 主張雙倍經濟補償金。

8樓:

不行。直接去仲裁局申請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如果稽核通過,用人單位確實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而又沒有支付的話,就會裁決用人單位支付。

9樓:哈哈親愛的

此行為,是違法行為,不一定是非法解除勞動關係,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經支付可以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不得因此認為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需要承擔經濟賠償金(2倍經濟補償金),不過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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