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務合同怎麼辦,我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2022-05-23 21:00:25 字數 5305 閱讀 1414

1樓:

廣東胡律師:

你在2023年後是勞務合同的話,你這個情況可能就難以得到《勞動法》的經濟補償,因為勞務合同是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

你這個事情的關鍵是單位在2023年就把你的勞動關係通過勞務三方派遣轉成了勞務關係,所以在賠償上你要自己去進行的話是要吃很多虧的。

建議你在當地找個律師跟單位打官司爭取經濟補償。

至於失業金的領取要看你的社保中失業保險金交了多少年,還有要看你自己是不是符合失業金的領取條件:

(1)失業前按已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2)連續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或以上;

(3)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4)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另外失業金的領取是: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在寧波的話,可以找我。別的地方,可以找律師談談。

因為證據比較麻煩。

你說的被逼無奈,仲裁委怎麼認定呢?當然要相應的證據。

你公司這樣做是惡意規避法律。可以要求公司計算10年的工齡。

我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3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員工可以根據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員工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2、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

員工達到退休年齡者,是沒有經濟補償。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勞動者有權利提前一個月單方通知用人單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然後到時候去辦全離職手續。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特殊的解除合同條款等,則需要看具體情況。

建議詳詢http://tieba.baidu.

com/p/4313271848 當地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如果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6樓:匿名使用者

成最燦爛的煙火;有一種芳菲輾轉

7樓: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單位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8樓:山東中公

一、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一)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存在如下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三)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看了提問者「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辦」後面詳細的描述,特別是「公司忽然通知:要和我們解除合同,然後和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後(現在很多企業為了規避風險,讓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後用工的),首先要確定的是對於一個已經在用人單位工作有13年的員工,這樣做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網頁連結規定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對於一個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應該怎麼辦主要還是由提問者自己決定的:

第一、如果提問者自己還是願意在原用人單位工作下去的、並不願意得罪用人單位的,那麼只有就服從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畢竟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也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是和用人單位工會、其他員工一起就勞動合同事宜與領導坐下來溝通,並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的規定,讓用人單位糾正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錯誤。

第三、如果提問者自己不願意在原用人單位工作下去的:、只要將自己描述中的「工資卡」、銀行卡工資發放清單、考勤表、上崗證、社保金繳納流水單等等、作為證據以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用工事實的,去用人單位所在地縣市區級社保局屬下的「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就可以得到法律保護自己利益的(注:勞動糾紛仲裁或者仲裁後的去法院訴訟的案件,後期舉證責任依據法規有用人單位倒舉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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