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2022-07-04 10:00:20 字數 5870 閱讀 9457

1樓:羅長江律師

■有關勞動合同的簽訂

問:符合雙十條件的話,在簽訂合同時,最應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答:符合雙十條件,是指在本單位已經工作了10年以上,離退休年齡不到10年,男的60歲退休,在單位已經工作10年以上,首先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這時候要書面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要收集單位同意和你簽訂合同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到時候單位說不再續簽了,這時候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無法簽訂,前提是雙方願意續簽勞動合同。

問:勞動合同是應該在試用期的時候籤,還是試用期滿以後再籤?

答:試用期內就應當籤,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之內,只有存在勞動合同,才有試用期的問題,即使在試用期,從第一天起,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障大家的權益,勞動合同從建立勞動關係的第一天起就應該建立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這也是北京市**91號令明確規定的。

問:我們不熟悉北京市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

答:勞動合同方面有一些主要條款,首先有合同期限,如果你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要及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和單位協商。試用期方面,根據北京市的規定,試用期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試用期的期限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也可以

要求用人單位根據試用期的期限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關於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問題

問:在用人單位扣壓勞動者畢業證時如何解決?

答:目前來說,用人單位扣壓畢業證的行為屬於抵押物,是明確禁止的。用人單位有這種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方式來解決。

問:在合同中規定在合同期內不能結婚違法嗎?

答:違法的,侵犯了職工的婚姻自由的權利,簽了也是無效的,沒有約束力。

問:公司以員工未將人事關係轉至指定的人才中心為由,不給員工上四險一金,合法嗎?能以現金支付嗎?

答:不合法。建立勞動關係以後,無論檔案關係在什麼地方,或者是否是本地的戶口,用人單位依法交納社會保險,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

以現金支付的方式,單位要拒絕的,只能交到社會保險部門,不能發到員工手裡。

問:在試用期期間,是否有資格享有四險一金?

答: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關於勞動合同的效力

問:約定是勞動合同中員工和企業所作的,不是法律條文中規定的,是否必須遵守?

答:約定只要內容合法就要遵守,如果約定本身是違法的,就是無效的。只要雙方地位平等,內容合法就可以。

問:當用人單位出現合併、變更,或兼併、破產的情況,勞動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答:根據北京市的規定,用人單位合併、分立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繼續有效。如果有其他情況,比如改制,股份制改造,或者有新的股東加入,勞動合同的條款可以作一些變更,雙方就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重新協商。

問:在法律規定中,勞動合同有幾種情形是無效的,但是法條說得很籠統,只是說違反法律還有行政法規的規定,到底違反哪種規定勞動合同無效?您解

釋一下。

答:一個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一個是採取欺詐脅迫的方式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我們提到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不能結婚,違反了《婚姻法》是違法的。

違反行政法規的,有一些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沒有職工的保險,扣壓職工的證件,都是屬於違法行為,這種約定就是違法的。只要有這種約定,合同就是無效的。當然合同的個別條款無效,不影響整個勞動合同的履行。

如果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關於勞動合同的續簽

問:合同期滿不打算續簽,公司強迫續簽,有權拒絕嗎?

答:合同終止以後,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強迫你續簽勞動合同。

問: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準備和員工續簽了,是否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義務?

答:北京市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沒有通知,要根據遲通知的期限支付賠償,遲通知一天,要支付一天的工資賠償,這個工資賠償是指本人的工資數。

■關於勞動合同的變更

問:單位出具的標準合同,想增加或變更裡面的事項,怎樣做?

答: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用人單位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處於主導權,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中,有自己的權利,要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條款才有效,而且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可以雙方協商,把協商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為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問:在合同變更中,公司跟員工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怎麼辦?

答: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作出變更,維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要承擔勞動法約定的違約責任。

2樓:

注意別把自己名字寫錯了。。其它的注意也沒用,沒爭議得籤,有爭議也得籤。打工的都是弱勢群體,老闆就是一句話,想幹就籤,不籤就走人

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注意如下方面:

(1)勞動合同的內容要注意全面。

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2)最好籤訂書面合同,並且自己要保留一份合同。

不願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3)即使在試用期內也要簽訂書面合同。

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辭退員工,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總之,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籤「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4樓:己容鄂陽焱

勞動者在求職時,自己一定要定位為合同平等的一方,應該明確自己有權提出問題,更有權利『討價還價』

大膽地提出來並協商修改。

因為合同中包括權利和義務。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般都是對等的,一方享受到權利,就必然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連看都不看就簽字,這是不對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以上是籤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在籤合同時必須看清楚。

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即用工之日起就要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必須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在這裡要提醒大家最容易忽視一點,就是勞動者在離職後就認為原來的勞動合同就沒什麼用了。其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5樓:沐音斛雪瑤

在現代社會中,大多數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也得到了一定提高,所以,一般情況下,都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實踐中,勞動者籤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呢?據此小編將為您解答以上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並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3、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4、高階管理人員簽訂注意事項

(1)聘任和解聘的問題

對於高階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不同於一般的勞動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專門規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規定未經用人單位董事會的決議,用人單位是無權直接聘任或解聘高階管理人員的。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規定明確,以便和普通員工的勞動合同區別開來。

(2)加班費問題

對於高階管理人員來說,其工作性質是與普通勞動者不同的。在實務中,經常會有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離職以後,向公司要求給付加班費的問題,但在司法實務中,高階管理人員有加班費一般得不到支援。所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解決這個問題。

(3)保密條款

由於高階管理人員會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所以為了防止高階管理人員將商業祕密洩露給他人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一般是進行原則性規定,最好能單獨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並且對違反保密條款時應承擔的責任做好約定。

(4)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用工時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同類業務或在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了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與高階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新增競業限制條款。

二、單位不籤合同怎麼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籤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

未籤勞動合同滿1年的,滿1年的當日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工作1年後仍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考慮是否及時主張權利,並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籤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對於勞動者來講,若不注意這些事項的話,就有可能讓自身的利益受到損害。

當然,若單位不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可以通過一些法律途徑來維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鄭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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