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幾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2023-06-29 21:05:07 字數 954 閱讀 6679

1樓:萬偉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天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的同意,3日後可以走人,而且不可能追究到新單位和勞動者的責任,這是依法辭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勞動法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的,只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者的概括

是對從事勞作活動一類人的統稱。勞動者是一個涵義非常廣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收入作為生活資料**的公民都可稱為勞動者,不同的學科對於勞動者這一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而且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社會體制下,關於勞動者概念的理解也各不相同。

勞動者是指參加勞動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資料主要**的人,這個定義包括兩個方面其一勞動者指的是參加勞動的人,它包括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其二勞動者指的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資料主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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