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敗訴的原因

2025-07-09 22:20:17 字數 2829 閱讀 4588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出現失誤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被起訴時為什麼要負舉證責任

1樓:通竅又熱心灬福祉

勞動合同解除的舉證責任也是誰主張誰舉證。一般來說,員工告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情形比較多,如果員工提出的勞動仲裁或民事訴訟,那就需要員工提供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反之,由公司提出的勞動仲裁,那公司就應該結合勞動爭議的原因簡橋提供相應的證據。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應當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或工會之間完成,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具有主張勞動合同是否解除的事實的能力,其有關證據並非僅用人單位掌握管理。故就勞動關係是否解除的事實本身,應當適用於「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即職工認為雙方勞動關係已解除,則應由職工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用人單位有此主張的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1、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好消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危險作業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現實生活當中絕大的民事糾紛基本上都是誰主張誰舉證的。不過,勞資雙方向勞動仲裁機構攔襪猛或者民事法庭提交的證據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雙方都要確保提供的這些證據是真實的。如果自身無法舉證,那就有可能會承擔對自己不利的仲裁結果。

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2樓:潘達談娛樂

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是: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賠償標準是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就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情況下,公司要向勞動者額外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一、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只要職工確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在公司,賠償金的標準就一律要參考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了。當然,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肯定也有一定的客觀原因的,如果是瀕臨破產而迫不得已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理論上,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和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計算方法都是一樣的,可實際能不能拿到補償金就另當別論了。

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

3樓:王龍

法律分析: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在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合同的解除不符合法律規定又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怎樣的法律後果?

4樓:徐煒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如果用工超過乙個月,勞動者可以要求就超過乙個月的所有時間部分給付雙倍工資賠償,同時單位還可能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警告與處罰,以及仲裁、訴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羨高攜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兄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念脊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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