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約責任問題
1樓:網友
一、首先給你講一下我國的違約責任體系。
我國《合同法》共規定了五大類違約責任體系:(1)採取補救措施,即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合同法第111條);(2)繼續履行(合同法第107條、第109—110條);(3)損害賠償金(合同法第113條);(4)繳納違約金(合同法第114條);(5)定金罰則(合同法第115條)
二、違約責任的補償範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返尺配時困衡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從本條可以看出,補償範圍是「預期利益+可得利益」。
a公司賠償b公司因產品沒有達到技術指標而造成的所有損失既包含預期利益也包含可得利益; a公司為b公司提出整改方案,並免費整改,整改後如未能達到原合同漏指指標,賠償所有損失,並退回b公司原來的所有貨款,則為補償實際損失。但是又一點應該注意到,即如果a公司完全履行合同了,b公司獲得了利益,且這個利益是因為a公司履行義務後,b公司才獲得的。那麼如果a公司沒有完全履行義務,那麼b公司就會利益受損,同樣b公司受損的利益必須是在a公司預見的範圍內的。
三、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是公司法裡才會有得概念。
2樓:行者
一般違約責任在合同上應有規定,若無,則雙方協商,基本以一方損失為限。
違約責任
3樓:李慰
法律分析: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違約責任
4樓:袁柏林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違約責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2)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如果當事人違反的不是合同義務,而是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則應負其他責任。
3)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由於合同關係具有相對性,因此違約責任也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1.合同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為嚴格責任原則。因此只要合同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存在,無論導致違約的原因是什麼,除了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以外,均不得主張免責。
2.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三、違約責任的種類違約責任的種類根據合同當事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可以作不同的分類。結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我國將違約行為區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兩種型別,每種型別又可以分為兩類。
1.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了預期違約,並將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
明示與默示的區別在於違約的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達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願。
2.屆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3.違約與侵權的競合。《合同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但如對方當事人對變更後的訴訟請求提出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5樓:崔靜
法律分析: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有1、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實(這是認定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 (1)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2)當事人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等鍵鏈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喚鎮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稿拍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
6樓:悅悅說法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其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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