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問題,勞動合同,違約金?

2022-01-06 04:17:04 字數 6108 閱讀 8407

1樓:釣魚佬老頭

1、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與總公司簽訂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公司不是法人單位,之所以有簽署勞動合同的權利,是由總公司一位同法人的方式授權的,如果有法人資格,就不是分公司,而是子公司,但無論是什麼,按如下分析都不會影響你的辭職。

2、你與總公司簽署的服務協議,是不合法的,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總公司與你簽訂的服務協議,屬於勞動合同的補充約定事項,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由此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屬於勞動合同中的「無效條款」,完全可以不履行,即不用交違約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因為合同中有規定,雙方簽字認可,就要遵守。不管是分公司還是總公司,都是一個領導,都要遵守合同約定。

3樓:

首先你要看一下勞動合同中有關工作地點的約定,如果工作地點不是在總公司,那你們公司違約,其次有關勞動報酬的約定,如果對方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你可以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的簽訂,在法律生效要件上講,不一定必須是公司公章、部門章、合同章甚至負責人的簽字都可以代表公司,使得合同成立的。

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問題!!

4樓:

除了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外,一方在合同期未滿,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

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問題

5樓:什麼都知道的人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違約條款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尤其是你的勞動合同已經過了勞動部門的鑑證),因此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而違約金的約定也沒有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所以是有效的。因此當你提出辭職後,就形成了違約,儘管單位接受了你的辭呈,卻要按照合同約定收取你違約月數*月平均工資的50%違約金的做法,並無不當,50%違約金的比例適中。

這種情況下,你即使選擇了勞動仲裁,也不會得到仲裁委的支援。

基於你只幹了兩個月的現實情況,有一個設想供你參考,即你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多長?是否約定過試用期,假如你的辭職是在試用期內,那麼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的規定,而不必支付違約金;

如果沒有約定試用期,而單位堅持要你支付違約金,你可以跟單位協商,請求根據履約情況,適當收取違約金;若難以達成共識時,單位可能會採取勞動仲裁的形式主張權利,你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的規定,你可以就實際情形向仲裁庭提出你不支付違約金的理由,也可以主張違約金數額過高,要求減少,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該回答在2006-03-16 22:27:51由回答者修改過

勞動合同,違約金?

6樓:無錫吳文俊律師

違約金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單位給你進行培訓,你未按約定到伺服器滿,違約金數額是公司為你進行培訓花費的費用,但應該除去你已經為公司服務期限對應的份額。這個違約金數額是明確的,單位不能隨意約定。

第二種,單位跟你簽了保密協議,但你未守約。

所以公司跟你籤的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是無效的。

7樓:有法必答

剛才都已經幫你回答了。

而你卻採納了一個錯誤的答案。自己再去翻帖看下吧。

8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合同上有沒有寫 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 算不算違約

9樓:

從合同法分析,主要看你得合同約定是怎樣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金支付,應以有培訓協議且用人單位履行培訓義務為前提條件。

11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不會有違約金的賠償問題,相反公司是要給你每個月雙份工資進行補償的。

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問題

12樓:戚廣利

1、只要你在研修協議在簽字,在法律上就有效。你沒有看,等於你放棄權利了。

2、如果你回國就想離職了,合同沒有到期,可以提前30天提離職申請,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培訓費用,你應當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該違約金的約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你提前離職不受其約束,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不算違約,不需要單位批准,30天后就可以離職,單位必須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14樓:

已經簽署協議,就已經發生法律效益,如果離職,用人方肯定會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至於具體金額,就要看仲裁的時候怎麼說了。

15樓:汲姿

1.勞動者從公司辭職提前30天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即可。

2.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交違約金。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儲存好勞動合同文字,整理有關工作關係證明、工資條等等。

關於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問題

16樓:小李飛蠅

1、既然你們已經把培訓費的問題給劃掉了,那麼就不存在違約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了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工資不變也是不合法的,工資的增減除了跟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而定還要根據相應的法律和地方法規來確定。

3、順便多問一下,你籤的勞動期限是幾年,單位跟你約定的試用期是多長時間?

試用期沒有問題

你單位關於違約金方面的規定絕對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勞動合同違約金

17樓:娛樂

新勞動法違約金標準:

1.勞動者從公司辭職提前30天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即可。

2.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交違約金。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4.儲存好勞動合同文字,整理有關工作關係證明、工資條等等。

根據《新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8樓:皮皮郭之歌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服務期有特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予以調整。

拓展資料: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約定兩種形式,第一種賠償損失的方法。即約定由違約一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第二是約定違約金,採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謂的違約,不是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比較嚴重的違約,造成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9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你和單位不存在一下問題單位就不能向你索要賠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

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裝置的費用。

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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