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問題,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2023-05-17 17:20:11 字數 5384 閱讀 9428

1樓:上海領秀律所

1、你朋友的崗位從「管理崗」到「業務員」,實質上是公司擅自變更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仲裁委進行仲裁。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很難,這樣的單位做下去也沒意思,工作崗位固然重要,換個單位未必是壞事,把單位炒了吧。

4樓:香茗苦旅

1、算違約的,沒有按照應聘崗位為他安排工作和進行考核,單方面更改考核標準和更換職位。

2、是牴觸的。看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有沒有底薪約定,該底薪不得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標準,單位屬於違約。

3、把握還是比較大的。

4、不存在違約金的事情,因為單位都沒有與你朋友簽訂服務協議和競業限制條狂。

5、你朋友可以提其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在目前法律環境下,和用人單位打官司而且希望勝訴,是最糊塗的想法。須知,衙門已不再是窮人說理的地方了。

我個人建議,可以考慮尋求新的職業。為出一口氣打官司,是最愚蠢的思維。

6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1、不超過20年工齡病假期就是18年。

2、加班的,有證據可以索要加班費。

1、你爸有病:可以請病假去**,不是一定就非辭職才可以,在病假期間單位還應給你爸病假工資,**好後上班時單位應給你爸調整到合適的工作崗位,調整後你爸仍然幹不了的單位才能辭退。

2、所以,建議你爸先不要辭職,拿醫院的診斷證明等找廠裡請病假,你爸工作16年、如果是一直在該廠工作,法定病假期間應有18個月,在這18個月裡,廠子還應給你爸發病假工資,標準是不低於廠子所在地最低工資伯80%。

3、如果一定要辭職:可有提前30天書面廠子,通知到期後就可以走,不用管廠子是否批准。

4、「現在我爸因有病要辭職請問廠是不是要賠我爸錢呢?」: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的,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但你爸可以用廠子不給交社保、是被迫辭職為由,索要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即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5、如果不辭職而是請病假:可以索要病假工資,同時收集你爸在廠工作16年的證據,然後和廠裡協商要求補交社保,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或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附: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①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②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是有賠償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8樓:成都市王律師

按照《勞動法》第2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行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規定得更加具體,《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外,除了企業員工試用期外,還有兩種試用期,一是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準。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二是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試用期。

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十二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

公司說要籤試用期合同,那麼試用期的工資肯定是明確的,但是還沒有籤正式的用工合同之前,沒有規定公司必須把轉正後的工資標準說的很清楚。但是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的時候會說明轉正後的工資標準,或者大概的調整範圍。有些工作性質決定了工資的調整幅度太大,在籤正式合同之前用人單位無法做明確的承諾,比如銷售行業,一般是根據銷售量來提成的,你銷售量達到一定的金額,你提成的比例和標準也不一樣,這要看你試用期的表現。

用人單位是想在你試用期滿以後,籤正式用工合同的時候有更大的操作空間和迴旋餘地,所以沒有給你具體的承諾。說明這個公司管理層很精明,也正常,有些公司是這樣的。

9樓:網友

正式的勞動合同也是轉正後才籤。

轉正後多少一開始我有可能給你個大概數字,很正常的,沒什麼大驚小怪。

再羅羅嗦嗦,我就不聘用你了!

10樓: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簽訂,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合同即為正式的勞動合同。

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正式工資的80%,並且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是一到公司第一件事情就是籤合同,合同裡明確規定了試用期工資及時間和正式轉正後的工資及合同期間,具體你說的情況正不正常還真不是很清楚。網上好像有些律師免費提供諮詢,可以到那裡問一問。

12樓:李宗習律師

這個也是正常的。至於如何籤,如何談,完全是您和公司之間的事情,都不違反法律規定。您要不願意公司的條件,當然可以拒絕籤合同。

13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合同從你進入公司第一天簽訂。

具體看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4樓:我在風衣藏把刀

勞動合同沒有試用期合同這一說法。

都是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然後在裡面約定試用期的時間以及轉正的時間和待遇。

你可以去看一下,對合同不滿意就不籤,滿意的話再 籤唄。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正常的,正常情況下應該把所有情況給勞動者說明清除。比如說試用期,法律規定:1、試用期的期限與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應關係有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所以說試用期2-3個月是不合理的。

根據本人多年來的經驗,建議不要去這個公司。

16樓:廣州小周律師

如果公司簽訂協議的名稱與實際名稱不一樣,那麼首先要查查兩個單位是否獨立存在,如果簽訂合同的企業也存在,則用人單位存在借用其他單位名義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只要保留在實際用人單位工作的證據,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即可,原合同的權利義務適用於實際用人單位。

補充回答: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如果不是競業限制違約金或者關於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的話,則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條款無效。勞動關係存在於你與實際用人單位之間。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17樓:許海洋房地產律師

你這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不是到法院起訴,你可以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免費的,和起訴的性質一樣,仲裁裁決出來後,如果你不滿意,再可以到法院起訴。這就是所謂的仲裁前置程式。

你申請仲裁可以主張1、給你補齊1年工作期間所有社會保險。

2、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你還可以要求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如果工作期間又加班等,你可以要求加班費。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18樓:

1.公司未在你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公司應當支付你8個月的雙倍工資。

2.公司未繳納社保屬於違法,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3.現在你不想做了,可以以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保為由向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且要求單位按照你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工齡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你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提出以上三項合法要求。不過你要提供你在該公司工作9個月的證據。

關於勞動合同問題

證據很關鍵的 由於是補籤的合同,你是否確定合同規定工作時間,也就是從4月開始計算,還是其他什麼時候,以及合同的簽署時間,也就是現在簽署的還是4月簽署的 如果公司把合同搞成從4月開始,簽署時間也是4月或者5月,那麼,雙倍工資沒有了,加班費,你們要舉證,證明加班了,考勤記錄之類的,否則也無法爭取 唯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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