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問題 高分跪求

2022-01-03 01:04:32 字數 5160 閱讀 999

1樓:

我來說:你可以告他,具體的到勞動站他們會幫你搞好一切的(因為你有發資訊,但要記錄哦),你可以拿全額賠償,沒拿到就告,包贏!還有在這問不如到當地勞動站問,快睫,實用(有的有地方保護,人家也答不了你),如果涉及公司機密,要你三年不能從事相關的工作一般而言是句空話,不過別過分透露和使用公司的技術來做非法事情哦。

他(公司)如果覺得你位置很重要是不敢也不會隨便幹掉你的,就算要幹掉你也會讓你拿到相當滿意的賠償的,他也怕呀,你要是洩露了他損失多大?

2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1. 公司如果以工作態度問題辭退,是不是沒有經濟補償金.(態度:只是跟他講公司制度,沒有規定有緊急事件都不能請假,只是聲音大了一點.無粗暴,侮辱等言語)

答:因違反勞動紀律被辭退的沒有補償金。

2. 他如果不批我請假條,三天視為曠工,按合同我還要賠償公司,這個合理嗎?

答:不甚合理但合法的。

建議您還是一單位協商進行處理的好。

3樓:阿碧

你好。你遇到的問題我認為是這樣的:

第一、公司如果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包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而不是一句簡單的工作態度有問題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公司以你工作態度有問題解除合同是不成立的。

第二、有關你請假的問題。因為公司可以按照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無故曠工三天,確實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但是你是否無故值得商榷。因為你事先給經理髮過簡訊,那麼去列印話單肯定是能看得出來的。

同時因為你們之前也有過類似的事件,而對方採取的是如果不同意請假才打**的處理方式,因此可以視為你們雙方已經對該類問題如何處理達成一致,即經理以預設的方式同意你請假,因此我認為你不構成無故曠工,當然前提是你的經理也承認你們過去是用這樣的方式處理請假問題的,如果他不承認,你就要找證據了。

只要你的曠工不成立,而公司也無其它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你的勞動合同就可以繼續,即使不能繼續,也屬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4樓:恆達名錶服務中心

1、我們認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外的,都應當承擔經濟補償金。問題的關鍵是,你的行為是不是認定為曠工,如果你保留了事先請假的簡訊,你們單位的領導未表示異議的,應當認定請假,那麼也就不成立曠工了。至於你所擔心的態度的問題,我們認為這個不能成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那麼即使他們和你解除了勞動合同了,這種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給你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2、根據勞動法和勞動部的規定,這種自動離職的情形約定違約金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現在只能對培訓和保守商業祕密約定違約金,其他情形是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所以你不需要賠償公司的損失。

3、因為你們有保密協議,或者說競業限制的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有效有兩個前提,一個是必須按月支付競業限制的補償費用,其次是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如果你離開這個公司以後,公司沒有支付經濟補償的,你可以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浙江東辰律師事務所02號諮詢員

5樓:愛上番茄炒蛋

就算由於自身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公司也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除非是在試用期間,公司才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說你是無故曠工,必須拿出證據,否則就不成立;當然你曾經發過簡訊,這個對你很有利,就算你經理沒有當場答覆,態度的可能性也因個人理解不同而不同,所以公司方沒法理直氣壯地說你是無故礦工;

再有勞動合同約定的賠償,保密等條款,應該是合法,但不能在三年內從事同一行業,據我經驗,只是形式而已;

對了,新勞動法出臺後,對勞動者的權利有了更好的保護,等到那時就算你自己要辭職,公司也得賠償你!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解僱你,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根據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即使以正常理由將你解僱,你也有權利要求給予經濟補償,參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7樓: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不能根據經驗,而是要按照制度來處理。

8樓:

公司方面做的合法但不合理,我看你還是應該跟你的上上司溝通了,那還得看你平時的人緣怎麼樣。你有個不人道,不仗義的頭頭也只能是替你感到遺憾,公司若是不深查僅聽一面之詞將你抄了,,我相信這樣的公司也不值得你為它賣力,良將需要明君,兄弟,考慮自己的後路吧,別放棄,吃一塹,長一智!~

9樓:大頭爸爸看孩子

請你直接諮詢 當地免費律師諮詢 當地的省報地方報都有自己的免費律師團。都有潛規則並不是按檔案執行的,律師們都知道里面的潛規則,可以底下和解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依照勞動法,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

11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不聽話的人 領導就開掉

怎麼做的人

12樓:海湖之仕

我見意你諮詢當地的勞動局,這才是最好的選擇

關於僱主單方面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高分,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糾正一點:在勞動合同中不能稱為「僱主」,應該是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用人單位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合法解除,不承擔法律責任。

2、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並且符合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還應該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如果不屬於上述二種情形的,則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樓:米蘭加油

用人單位單方面和你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得看用人單位是以什麼理由了。

如果是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是無故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說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或者說沒有證據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和你解除勞動合同,那就屬於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假如說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你不想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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