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月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多少違約金

2022-01-02 18:51:31 字數 5585 閱讀 4326

1樓:匿名使用者

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四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也不交違約金;

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但不交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但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培訓,並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服務期未滿,又不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按「協議」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er

而你所說的 工作才滿一個月,應該還在試用期內吧。 如果是無故辭退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是試用期不合格,應該是沒有什麼補償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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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1949的忘憂草

解除勞動合同,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你半個月的工資的賠償

公司違約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多少違約金

3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法解除合同應該按雙倍補償標準進行賠償。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多少違約金的問題

4樓:

廣東胡律師:

1、根據上海的相關法律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除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勞動者違約金之外,其餘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屬違法,上海沒有特別的約束,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2、單純公司原因辭退員工按《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一下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兩年的合同,不管是第一年還是第二年,個人辭職都得不到經濟補償;單位辭退,第一年可以得到1個月工資的補償,第二年可以得到2個月工資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約定進行競業限制,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協商。

5樓:匿名使用者

1.按你寫的勞動合同沒簽這一條,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08年1月以後每個月發兩倍的工資,滿一年(已經過了09年1月),公司還要籤無固定期合同;

2.按最上面你寫的兩年協議,應該是應屆生去的公司,那麼一般協議法律是不支援的,也就是提前一個月交離職單,就可離開;如果有專門的培訓又是大公司來的話,依法按你服務期服務時間折算扣除,舉例,5000的違約金服務兩年,已服務1.8年,則需繳納0.

2/2*5000=500元

3.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競業補償金的額度,但你籤的勞動合同裡是多少就是多少(你簽了就生效別人也沒辦法),法律也有規定競業限制上限2年(每個月都要給你補償金)

4.公司辭退你的話,符合法律要求,且非你工作能力問題,

賠償0.5倍(0.5年內),1倍(1年內),1.

5倍(超過1年,不到1.5年)2倍(超過1.5年,不到2年)基數為上12個月所有收入(含加班費/獎金/各類通訊食宿補貼等,稅前沒扣保險的)之和/12 公司非法辭退還要*2

未提前一個月通知 再給1倍 ,基數為上個月所有收入(含加班費/獎金/各類通訊食宿補貼等,稅前沒扣保險的)

本人在世界500強企業(不方便說具體哪家)人力資源部工作多年,親自裁員超過500人,每年集團裁員過五萬人,應該可以幫到你。

6樓:周律師說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

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前一個月辭職,要賠償違約金嗎?

7樓:愚人談娛樂

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給用人單位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員工以書面形式遞交辭職信後,應該繼續工作三十日,即使公司不批准其辭職,過了三十日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屆時離職,公司不得限制。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在未獲得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不到公司,公司有權認定其為曠工。這種提前離職行為可以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是這裡的損失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必須有充分的證據,否則不能得到支援。

在員工違約的情況下有3種解決辦法:

1、雙方協商解決,爭取達成一致。

2、由於員工違反合同約定,應賠償單位的損失。

3、員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和公司所籤勞動合同中有過更具體的約定,比如這個職位要辭職需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公司等,否則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履行了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一個月期滿後即可自行離職,公司無權強制滯留你。

當勞動合同到期時,若勞動者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公司無權強制和你續簽新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尚未終止之前,若有無故曠工的情況出現,公司有權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你的曠工行為進行處分。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之後,只要書面告知公司不再續簽新合同,可以不去上班,公司不能計算為曠工。

8樓:未來法律

您好:要看公司是否提供過專項培訓費用或者是否簽訂過保密協議,勞動合同法對此有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9樓:韓飛律師

如果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的話,不需要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勞動者具有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期內辭職,不算違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10樓:保青鑲

一般情況單位不得約定違約金賠償,但是如果涉及到培訓費或者競業限制(需要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可以有違約金條款。具體情況參見以下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款說明你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此條款說明一般情況是不得約定違約金,即使約定也是違法的無效條款)

(以下條款說明了可以約定違約金的特殊情況)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為你安排了培訓並支付了培訓費,你可能要承擔違約金,但如果沒有這些內容,你無需承擔中途辭職的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只有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況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除此之外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要的~除非你和老闆協議不需要賠償

14樓:返回法的形而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用賠償。

法律依據如下: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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