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動工作崗位,可否要求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023-01-03 21:45:32 字數 5971 閱讀 8568

1樓:祥白鐵

你好:1、「合同中寫的都是服務部門、操作崗位」,而「我實際從事的崗位是文員(已工作11年),」這應當屬於對原來書面合同約定崗位的變更,「有具體的人事調動表為證」可以作為你的證據。人事調動因為你的預設而有效。

2、「現在單位換我去做三班倒的保安,」與地1條不同,如果對此你不同意,則企業不得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你可以要求繼續從事原工作。

3、「此種情況是否可以要求單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是這麼規定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協商一致的,單位應付補償金。反過來,由職工提出解除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不付補償金。

這點你要把握好。

4、「或由本人提出勞動仲裁,雙方協議解除,補償賠償金呢? 」如果你提出仲裁,只能主張繼續從事原工作。至於仲裁期間達成協議,這是不違法的。

5、如你還有其他勞動法律問題,可登陸"勞博網"。

2樓:天然綠水晶

最好安心工作,14年的工齡,走了可惜,現在工作也不好找哦。

3樓:我不知道了一個

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崗位是什麼?

工作崗位調動,我不服從調動,可以有賠償金嗎? 5

4樓:關俺x事

工作崗位調動,需企業與員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如果你本人不同意,企業是無權強制執行的。【這句話總體是對的,說得有一定道理。但是得看勞動合同對於「工作內容」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已經約定明確,適用此話。

如果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你能說單位隨便調整你崗位?】

如果因此你個人提出辭職,那是沒有任何賠償的【自己主動提出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關鍵看你辭職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未繳納社保、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等,有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和賠償是兩回事情。

只有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才叫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開除你,需要支付n(工作年限)+1的賠償金【狗屁不通:所謂的「n+1」只有符合以下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其餘面談。「n+1」在你的身上無法律依據。

】,建議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尋求援助。【找他們是對的,但不是援助,是申請仲裁,免費的】

點評完畢,回到正題:

1、領導讓我走人:可以啊,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我走人。前提是你的崗位在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得很清楚,單位調整你崗位,單方面變更合同,你不同意,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拿賠償金:可以。《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拿多少賠償金?

1勞動合同法才實施。法不既往。08.

至今6年,換算成經濟補償金是半年,再換算成賠償金就是1年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不服從工作崗位調整主張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者因為不服從工作調動被解除勞動合同,能否主張賠償金,不能一概而論。勞動者不服從工作調動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沒有賠償金,反之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兩個月本人工資賠償金。

勞動者不服從工作調動是否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首先看用人單位調整崗位是否合法。一般情況下,因工作內容屬於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勞動合同對崗位有約定,用人單位調整崗位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應當與勞動者進行協商,達成一直,並進行勞動合同變更。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調整崗位:

一、調整的崗位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範圍內;

二、調整的崗位雖然不在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內,但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進行此類調整;

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四、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用人單位的調整方式符合用工自主權的。

用人單位合法調整崗位,勞動者應當服從,勞動者不服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經過批評教育不改正,且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的,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6樓:一世漿糊

工作崗bai位調動,需企業du與員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zhi如果你本人不同dao意,企業是版無權強制執行權的。

如果因此你個人提出辭職,那是沒有任何賠償的,如果公司開除你,需要支付n(工作年限)+1的賠償金,建議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尋求援助。

7樓:手機使用者

可以以你不服copy從安排為由解僱你,但應。

bai當支付你賠償du金,金額的計算方法是這樣的:整zhi數的工作年dao限x月工資。舉例來說,如果你工作了5年3個月,應該獲得5個半月工資補償,如果你工作了5年6個月,你應該獲得6個月的工資補償3除了整數的工作年限,剩餘的,滿半年的,多一個月的工資補償,不足半年的,給半個月補償。

8樓:瀹夊皬鍐夝煃

這個要看當時你們簽訂的合同有沒有這一條。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自動辭職,就沒有補償金了。

若你不服從調崗,也不辭職,而公司要求你離職的話,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要看你的勞動合同上的相關條款。

謹慎起見還是諮詢一下相關權威部門吧!!!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隨意調動工作崗位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有正當理由可以調換工作崗位,勞動者如果不同意可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11樓: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如果僅僅是一種概括性的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出具書面的你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強制性的調動工作崗位,你可離職並要求單位給你賠償。單位直接辭退你,你可以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

1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不能隨意辦更你的工作崗位,當你的部門撤銷原崗位沒有時,你出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那麼你與單位應就勞動的變更協商,協商的內容包括崗位,如果你不同意單位對崗位的變更,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崗位,如果雙方答不成一致的,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支付你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13樓:晴天小憨

調整工作部門需要與本人協商,意見達成一致並且在相關崗位異動的**簽字才可做調整,強行調整部門,員工可以拒絕,如果公司因此將員工開除,公司需要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給員工更換工作崗位,員工有權不同意嗎?

14樓:仁昌居士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該遵循zhi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崗位屬於勞動合同類容。變更崗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該遵循上述原則。

勞動者在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可以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如果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5樓:雪雨霏涵

公司給員工更換工。

作崗位,員工有權不同意。

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員工調換工作崗位,其強制的行為違反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並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利。

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需要經過員工的同意,員工有權拒絕,如果單位因此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你應該和單位協商解決,告之單位做法違反勞動法。

協商不成有以下解決辦法: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投訴。

(2)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協商不成,你又不想在變更崗位上工作,你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請問合同期內,單位要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協商不一致,單位要調動工作崗位可以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看一下勞動合同,有沒有約定你的工作崗位是什麼,如果有約定,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不能調動你的工作崗位。如果強行調動,你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原崗位。

17樓:白光的南方

按理不可以,這屬於改變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的話,可以不做,公司需要賠償。

18樓:張建洲律師

要看單位要調動工作崗位的理由,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工作崗位,當然,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需由用人單位提出具體的理由和根據。如用人單位沒有合法的理由,則不能隨便調整工作崗位,除非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不願服從崗位調動安排 單位可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嗎

19樓:建英毅

同志:我與一製衣廠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我的工作崗位為總廠質檢科科員,並明確規定了我的職責。但不久前,廠領導突然讓我到郊區新建的分廠工作,郊區離我家太遠,我拒絕了廠裡的安排。

廠裡遂發書面通知,限我在10天內到新廠報到。我沒有理睬,照常上班。但10天之後,廠裡通知我,由於不服調遣,製衣廠決定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

請問,不服從工作調動,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讀者 孫東娥孫東娥讀者: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工作內容應當是必備的條款,即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勞動職責。而《勞動法》第十七條也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因此,勞動合同中明確了工作崗位和職責,企業不得隨意調動職工工作,需調動時必須首先與職工協商一致,取得職工的同意。但法律這樣規定,並非就剝奪了企業的用工自主權。如果企業確實需要經常調動職工崗位,或想擁有調動職工崗位的自由,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這樣內容的條款。

而從你反映的情況看,你廠與你簽訂的合同對你的工作崗位有明確規定,在合同沒到期時,雙方應該嚴格履行合同的規定。綜上,製衣廠對你的工作進行調動,實際上是一種變更合同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才可更改,因此,你拒絕調動工作是合法、合理的,你有權要求單位繼續履行該勞動合同。

本網法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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