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擅自解除勞動關係應賠償多少?(追分)

2022-09-14 02:30:47 字數 5884 閱讀 9802

1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工資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關於勞動合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3、關於經濟補償。一年補一個月。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條例參看《勞動合同法》

2樓:劉立業

這個很難說的,不好追究.沒有憑證的.打官司太費時間,金錢,精力.這是中國企業的現狀.合同法只針對的是外企,國內的中小企業很少有按合同法執行的.

3樓:

每工作一年賠兩個月工資,自己去計算吧。當然還有你的社保,如果單位沒有辦,也要主張啊。

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求賠償怎麼解除勞動關係

4樓:遠端法律諮詢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當然,解除理由你要說明是因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不能是個人想回家等個人事由。

2、收集好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書面材料等;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4、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5樓:

未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存在解除

6樓:上海陳公權律師

1、未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動勞動者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賠償金和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可不可以同時要求主張

7樓:上海笙銘律師

1、可以同時主張,《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不能同時主張的限制規定;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第一項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樓:韓飛律師

這兩項是不衝突的;

未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而不是賠償金;這個雙倍工資一般是有1年時效的,如何超過2年,對方以超過時效答辯,仲裁委一般不支援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如果是合法解除,一般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違法解除,你可以要求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是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10、46、47、48、82、87條。

9樓:匿名使用者

兩項請求都不行,已經過了時效。主動解除關係是無經濟補償的。

縱橫法律網-重慶明升律師事務所-鄭美鵠律師

10樓:找法網律師

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雖然有權提出,但是該項請求已經超過了一年的仲裁申請時效,因此,該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則可以主張、並且應該能夠得到支援。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同時主張,但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已過仲裁時效。

12樓:蔡金剛律師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通常認為是一年仲裁效,意味著你入職後第二十四個月關於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訴訟時效全部超期。

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屬於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經濟補償和賠償不得同時主張。

你應當找其他理由維權,像工資、社保之類的。

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是否有權解除勞動關係

13樓:正平天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其中,不滿一年的,支付到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前一日止;滿一年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需要在仲裁時效內。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違法為由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和二倍工資,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的,需要提交事實勞動關係證據。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勞動法[2005]12號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和證人證言由勞動者舉證,其餘由用人單位提供。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證明勞動關係,未籤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 工作證或工作牌 最好蓋有公章 工資卡交易記錄 工資條 有公司名稱的工裝 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 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 考勤記錄 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派工單 同事證言 離職在職的都可以 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

未籤勞動合同的賠償,未籤勞動合同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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