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職違約金的問題,關於辭職的違約金問題

2022-01-02 18:51:32 字數 4924 閱讀 6751

1樓:律圖網

若用人單位有提供專項培訓,並簽訂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違約金。

2樓:若塵若依

正常的約定了服務期限的培訓,只有明文寫明瞭是培訓費的,單位有權力要求歸還!其他的單位沒有權力要的!如果你的生活費是單位出的,我覺得既然你違約,這個協商一下。

3樓:律伴

律伴,試試在上面徵詢下律師的意見和想法。

4樓:遊俠麗麗

這是不合理的。生活費不等於工資。

首先說一下違約金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有兩種,第一種是服務期,就是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起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就是說雙方協商後,如果你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需要支付給公司違約金。

那第二種情況就是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這個約定的可以支付單位違約金。

那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你看看你的情況是不是屬於以上兩種情況??如果不是你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如果你想辭職,你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這樣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關於辭職的違約金問題 30

5樓:律圖網

若用人單位有提供專項培訓,並簽訂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違約金。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裝置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關於辭職違約金的問題~

7樓:律圖網

若用人單位有提供專項培訓,並簽訂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違約金。

8樓:孔虹雀惜

你這樣的情況,應該不用違約金,因為公司沒為你們培訓,如果要培訓的話,勞動合同上都是註明的,只有那樣的情況才要違約金。

合同上說要繳納未履行年限的工資的20%

這條應該是不合規定的,你最好打個**到勞動局問下

9樓:摩霞嘉寅

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就上面所述的案情看,你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顯然違反了《勞動法》中的有關規定,依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該賠償責任本身屬於法定的責任。

關於辭職違約金問題

10樓:律圖網

若用人單位有提供專項培訓,並簽訂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支付違約金。

11樓:冰逝星辰

違約金糾紛是現在跳槽和離職過程中最常見的問題。那麼跳槽了,違約金該怎麼付呢?

什麼是違約金?

違約金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應向另一方支付的經濟補償。

違約金的額度有法律標準嗎?

違約金問題,國家並無一定標準,除非辭職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才須賠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上沒有關於違約金方面的條款,勞動者辭職時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便可不支付違約金。

勞動部發〔1995〕223號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例如:一名勞動者與公司簽定了5年的合同,戶口也是由公司解決的。合同中規定違約金是5萬,但是一年後,該勞動者想跳槽了,那麼他應該賠償多少錢呢?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自己的應盡義務。任何一方擅自違約,就要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

由於他與單位的合同期是5年,違約金是5萬,而他剛剛履行完1年的勞動合同。那麼,他就要向單位賠償4萬元的違約金。

但是,碰到一些天文數字的違約金額又該怎麼辦呢?

小黃兩年前與一家公司簽了為期5年的合同.兩年後因個人原因向領導提交了辭職報告,未獲準,按照合同上賠償違約金的公式:賠償金額=已方年收入x(服務期限-已服務期限)來算的話,他的賠償金額高達:3,000元/月x12月/年x(5-2)年=108,000元。

這又該怎麼辦呢?

顯然,這樣的賠償是有問題的,但是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法律又規定,違約責任應當公平、合理、合乎實際,這就只能有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因此,這樣的違約金約定還是得到有關的法定部門去仲裁。

那麼賠償違約金的申述是否有時間限制或者能否拒付呢?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也即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因此,假如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拒付違約金,而不是無力支付違約金時,另一方就應當在60日內訴諸法律。如果未能申訴,則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拒絕支付違約金。

另外,有時候在辭職的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違約金問題發生糾紛時,有的用人單位會以扣押檔案為藉口,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勞力字〔1992〕33號《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18條規定: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企業應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

也就是說在勞動者離職後1個月內,單位就應當將您的檔案轉移到有關部門。其扣押檔案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

關於辭職後違約金的問題

12樓:蘇州虎丘法律所

只要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間內提出辭職,就屬於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至於提前30天的問題,是一個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問題。

13樓:助人乃快樂之本

各地勞動局都有諮詢**,打114能查到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324號)文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規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從以上可以看出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30天期滿用人單位應給予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但勞動者應按的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中關於辭職違約金的問題

15樓:陸漫漫

新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公司只有在如下兩種情況下可以收取違約金:

1、公司給你提供了額外的培訓,這筆額外費用需要你按照實際工作年限的比例來承擔。(比如,公司聘用你以後,花了3萬元讓你去英國學習,要求你回國後至少為公司工作3年,你只工作了1年就想走,那你需要補償公司2萬元)

2、你與公司之間簽訂了競業禁止條款,而你沒有遵守。

除此之外,公司不得向勞動者收取違約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要執行新的勞動法,你的五年的勞動合同已經無效了,不需要付違約金。

17樓:

在2008.1.1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違約金約定是合法的,在2008.

1.1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由於與新法牴觸,屬於無效條款,但合同整體還是有效的,只是與現行法律牴觸的那部分條款無效。如果沒有簽訂過培訓協議或保密協議的就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新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請問事業單位辭職違約金的問題

事業單位也適用 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 違約金情形法定原則,只用兩種情形你才需要交納違約金,1 單位對你採取了專項技術培訓 2 你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即你辭職後一定時間內到別的醫院做同樣的工作。除此之外,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無效。因此,你可以大膽辭職。我國勞動法規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不得簽訂違約...

關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問題,勞動合同,違約金?

1 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與總公司簽訂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公司不是法人單位,之所以有簽署勞動合同的權利,是由總公司一位同法人的方式授權的,如果有法人資格,就不是分公司,而是子公司,但無論是什麼,按如下分析都不會影響你的辭職。2 你與總公司簽署的服務協議,是不合法的,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除本法...

關於工作合同種違約金的問題

要看你與單位是否簽訂過培訓協議 保密協議,如果有且協議條款合法,就必須賠付違約金,如果沒有這兩個協議,就不用支付任何違約金,即使是在合同中約定的,也因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屬無效條款,不必履行。你現在已經過了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單位應當在30天后為你辦理離職手續。第二十二條 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