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應如何處理

2022-02-26 00:51:24 字數 2132 閱讀 3110

1樓:加菲14日

問題的提出不法行為人的同一行為既符合侵權行為法的有關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又符合合同法的有關違約責任之構成要件,產生侵權民事責任與違約民事責任相互衝突的現象。由於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在歸責原則、舉證責任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法官面對當事人的不同訴訟請求應如何處理?魏律師點評在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乘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所涉及到的民事法律關係有以下幾種:

其一,因租乘計程車所產生的出租客運合同法律關係。在此法律關係中,作為出租承運人,其合同的主要義務是將乘客安全運抵目的地,因此,承運人如不能將乘客安全運抵目的地,依法不能確定免責的,即是違反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承運人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於此點,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認定的。

據此,乘客對計程車主享有實體上的請求權,也就對計程車主享有了程式上的訴權。其二,乘客因租乘計程車,在計程車執行中,計程車被其他車輛所撞,其他車輛與出租汽車公司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雙方之間產生人身傷害侵權賠償法律關係,其他車輛和出租汽車公司作為侵權一方負有賠償受害方人身損害的義務。據此,乘客對兩侵權行為人享有實體上的請求權,也就是對其他車輛的車主有了程式上的訴權,乘客是可以起訴其他車輛的車主和出租汽車公司的。

乘客同時享有違約賠償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賠償是為了填補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受害人不能獲得超過其損失的賠償,這是賠償責任的目的和功能所在。因此,受害人因同一事件受到損害而產生對不同法律關係的義務人的實體請求權,只能選擇其中的一個請求權行使。

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競合怎樣處理

2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兩者競合的,只能根據兩種方式的特點來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一種進行訴訟。

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不能在一起訴訟中同時適用,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事先也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出現侵權責任競合的究竟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行使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請求權,應當按照請求權人有利於自己了利益的選擇為之。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對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受到侵害。

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也允許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產品製造人提起侵權之訴。這說明了合同之外的當事人,向合同的參加者提起訴訟,只能提起侵權之訴而不能提起違約之訴。

何謂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競合?如何適用。

3樓:曾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了在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情況下,權利人在實施權利救濟時享有選擇權,要求權利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間擇其一而選。相關訴權的行使也存在選擇上的問題。恰當的選擇才能使自身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

一、應考慮訴訟時效。合同違約之訴,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而人身受到傷害的侵權賠償之訴,訴訟時效為一年。

二、應考慮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約定的法院管轄;因侵權損害提起的侵權之訴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或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三、應考慮請求賠償的金額。

違約訴訟索賠一般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以及預期可獲利益。侵權訴訟索賠一般依法律規定為準。四、應考慮舉證責任。

訴訟當事人負有對自己的主張予以舉證證明的責任。在違約訴訟中,請求權人須舉證證明對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事實、因違約造成自身損害的事實、損失計算依據及自身損害和對方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在侵權訴訟中,如果是一般侵權,權利人應證明對方侵權給自己造成損害的事實、損失計算依據及損害與侵權行為間的因果關係。如果是特殊侵權責任,則可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4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又符合侵權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一併產生,違約的責任的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的索賠請求權發生重疊,形成請求權的競合。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損害方只能任擇其一:

或者提起違約之訴,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提起侵權之訴,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而不能同時行使兩個請求權。

5樓:遺忘的墜落

違約應優先,合同是特殊的條款,國家保護合法的合同,處於這個目的,給與合同了較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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