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冠領
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1.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
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3.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
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4. 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以上是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具體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離婚律師就找冠領律所。
2樓:網友
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
夫妻離婚男方想獨吞財產怎麼辦
3樓:海綿也不好欺負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婚姻期間的財產所得是雙方共有的,離婚時應該考慮較弱一方的利益進行分配。已經籤協議離婚的話可以按上述法條進行權利救濟;如果是起訴離婚,首先想獨吞財產那本人應該會做出轉移財產,隱匿財產等行為,如果能證明對方卻有獨吞財產的行為,有證據的起訴離婚是時應舉證;如果沒辦法拿出,但知道對方有此行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
4樓:愛穿拖鞋
蒐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共同財產分割。,凡事夫妻共有財產的話如果離婚家產就必須平分,在法庭上也一樣。
如果起訴離婚,另一方想獨吞財產,法院怎麼辦?
5樓:和小蝦公尺
法院會按照它調查清楚的辦,所以,請乙個好律師吧!
男人要離婚,還想獨吞財產,怎麼辦
6樓:我大灰狼他哥
男方提出離婚,按照我國法律法規來說,凡事夫妻共有財產的話如果離婚家產就必須平分,在法庭上也一樣。
出了一方想淨身出戶這樣財產可以全部歸一方。一般都是平分居多。
7樓:明月高樓
你得提出離婚並凍結財產。
8樓:風塵世射手
你不會不答應 讓他告你。
9樓:墊底
首先可以進行磋商 其次要用合法的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必要時起訴!
10樓:網友
有證據嗎?追回來 平分。
家庭暴力,夫妻吵架,想離婚分家產另一方糾纏不放想獨吞,怎樣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1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縱橫法律網-廣東德城律師事務所-貴鑄律師。
12樓:餘村林場
依法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並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若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在起訴的同時要求對方損害賠償。
順祝幸福!
離婚共同財產沒有證據證明被另一方獨吞怎麼辦
13樓:上海申京事務所
一般民事訴訟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案情的不同,這這個舉證並非是絕對的責任,所以具體需要根據案情由法院推定來進行判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
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證據。
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餘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調查收集。
但是「誰主張誰舉證」並非絕對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間接證據證明加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時候,法院採用「證據推定」原則 進行判斷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特殊的保護措施。根據證據規則,「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 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那麼,如果受害人確實難以舉證一瞬間加害人的侵權行為之時,法院根 據原告舉出的「被告當時在現場」、「陪同原告一起去醫院」、「拿錢給原告家屬進行**」等一系列相關證據,將「沒有實施加害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 也是合乎情理的。
在被告無法證明自己未實施加害行為的情形下,法院在判決書中詳細說明了證據推定的過程,從而判決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則承擔部分的賠償責任是合適的。
14樓:善良
那就收集好證據,再提供給法院!
夫妻共同財產被一方偷花掉,我能要回來嗎,
15樓:上海笙銘
1、如果是為了日常家用而花掉的財產,屬於家事**權,無論是夫還是妻都有決定權,不能追回。
2、如果一方處分的財產屬於非因日常生活做出的重要處理決定,則應當平等協商。未經過協商偷偷處理的財產,在接受的相對方屬於善意取得並非惡意串謀,則不能追回,但可以要求配偶損害賠償。
3、一旦夫妻共同財產被一方偷偷揮霍、轉移、變賣、毀損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法律依據:
1)《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16樓:一清
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被乙方花掉是不能主張追回的,夫妻一方是有權利處理共同財產的。
17樓:正氣長春
如果該財產是在夫妻關係續存期間一方花掉的,但是不是用於家庭支出,而是給了他人,比如小三,你可以主張歸還。
如果用於了家庭支出,則不能要求歸還。
18樓:六爺
首先 你要判斷 對方花錢是否用於日常家事生活 若是 則不能要回來 其實要看數額 數額少也不能要回來。
19樓:藍心銀
如果是不動產,還有可能性,如果是動產,則可能不大了。
20樓:龍成正文
因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對這些財產進行處分需要全體同意 (拿不動產房子舉例) 夫妻任何一方都是有權佔有 無權處分 根據新的合同法解釋 無權處分合同是有效地 那也就不存在你追認或者撤銷的問題了 此時第三人取的物權只能是善意取得 也就是看第三人是否知情(也就是看第三人是不是知道這房子是你們夫妻倆的還是乙個人的 也就是看房產證上登記的是誰的名字) 如果知情(登記你倆人的名字)此時第三人不能基於善意取得獲得物權 如果第三人不知情(也就是房產證只是一人的名字) 物權就已經轉移了 你無能為力 只能找你自己的配偶了(如果是贈與他人的話 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 因為你說的是偷花掉所以不存在贈與問題) 如果是動產 那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就是基於善意取得已經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因為第三人看到你物件手裡佔有這東西就推定是他自己的 所以取得物權 你一般是要不回來 除非你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這東西是你們夫妻倆的。
21樓:深圳張勇
1,此種情況,是無法要回的。
妻子起訴離婚,隱瞞共同財產並獨吞該不該追討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可以進行追討的,但要有證據能證明這些財產是你們婚前共有的。
如果答案對您有所幫助,^o^
有一方去世,另一方要離婚.獨吞財產怎麼辦?
23樓:來自郡王府無私的淺藍暹石
一方去世,另一方就不存在離婚一說,更沒有獨呑財產說法,存在的另一方,法定可以擁一有去世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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