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另一方賣給子女親屬

2022-05-09 14:55:27 字數 3170 閱讀 2816

1樓:勤勞的老克

您好!按《繼承法》規定,夫妻有一方去世,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有一半是死者的遺產,如死者沒有遺囑,該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繼承人之間是平等的。死者的配偶只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有權參與繼承遺產,但無權處置其他繼承人共同擁有的遺產。

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夫妻一方去世的,其個人財產作為遺產開始繼承,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繼承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半的份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另一半屬於其配偶的個人財產,如果雙方生前有關於夫妻財產的分割約定,按照約定確認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

《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未知另一方能否簽字買賣

3樓:春萌於一君

一般夫妻雙方都要到㘯,但有的房管部門沒有特別要求。

4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一方無權進行簽字copy買賣bai

。關於不動產買賣:

最高du人民法院關於適用《zhi中華人民共dao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如果是動產,且涉及到善意第三人,那麼損失由隱瞞私自買賣一方負責承擔。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另一方申明放棄繼承,是不是放棄了全部夫妻共同財產?

5樓:正商觀察者

如果配偶之間有放棄繼承的宣告,那麼死者的遺產應該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6樓: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

按照你的描述,是放棄了可以繼承去世一方的份額。不是全部,還有自己的一半

7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的表述,只是放棄了應該法定繼承的份額。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親戚破壞,另一方要求賠償

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您好,這一法條的意思是說在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的產權登記手續,則處分行為有效;否則,不知情的另一方可以向處分財產的夫妻一方主張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婚姻法》(解釋三)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以贈與形式給另一方嗎

9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版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權、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從條文上看夫妻財產約定只能約定不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而沒有說可能約定為對方所有,因此應當辦理贈與公證同時輔以夫妻財產約定。 進行書面約定並進行公證為佳。 可以將屬於其個人的財產(不能是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可能被宣告贈與無效)贈與對方,必要時可辦理贈與公證。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另一方申明放棄繼承,是不是放棄了全部共同財產?

10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遺產繼承,是繼承屬於去世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在遺產繼承開始前,需要先析產,只有屬於去世人的那份比例財產才可以進行繼承,屬於配偶的部分,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所以,遺產繼承時,共同財產不能全部作為遺產繼承,屬於配偶的財產比例不能放棄,因為這個本來就是屬於他個人的,但是作為遺產繼承的部分財產,是可以進行放棄,由其他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1樓:水瓶臨風

沒有權利放棄所有共同財產,放棄的只能是本人的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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