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只登記一方名下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1-12-25 07:26:06 字數 5433 閱讀 4933

1樓:劉彤律師說法

結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登記一個人的名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2樓:諾諾百科

一、辦理婚姻登記後買房,只登記一方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建議登記雙方的名字。

二、《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製度。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採取的是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相結合的制度,並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製。

法定財產製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餘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製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製。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財產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為止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後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侷限於所有權範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3樓:愛笑de街角風鈴

婚後只要是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不論是登記在雙方的名下還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後果上存在的主要區別。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發生對外轉讓時,需要夫妻雙方作為轉讓方共同簽字認可。在辦理房產過戶時,需要雙方共同到場。

而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對外轉讓時,只需要一方作為轉讓方簽字認可。登記過戶時,一方到場即可。從這個意義上說,將夫妻雙方一併登記為產權人,雖然在今後房產轉讓時,手續要繁瑣一點,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較低的**惡意轉讓房產,從而有助於加強夫妻雙方對房產的共同控制力度。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樓:商標註冊

辦理婚姻登記後買房,只登記一方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建議登記雙方的名字。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樓:

婚後購買的房子,雖然只登記夫妻一方名字,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仍存在一定法律風險,若登記權利人將房子**給他人,而買受人又屬於善意,則夫妻另一方會遭受損失。

6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除外,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不過,就你這個案例來看,若**委託時註明了登記夫妻雙方姓名,經辦人屬於過錯方,你可以要求他無償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不就徹底杜絕隱患了?

7樓:利頓紅茶

婚後買的房子,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是個人財產的,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8樓:靜心怡然

可以去產權登記部門要求新增共有人的。因為是婚後都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這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樓:匿名使用者

結婚後買的不管是在誰明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後夫妻共同買房只寫一方名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1樓:麥穗兒談教育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婚後買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產,婚後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對這些費用進行分割,至於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

(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買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於父母,離婚時不屬於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擴充套件資料:

一、夫妻的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

1、工資、獎金:這裡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

2、生產、經營的收益: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資訊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2)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後收益。

只有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式:

在財產的分割方式上,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這適用糧食、現金、存款等可以直接分割、不會產生價值貶損的財產。

(二)價金分割或**補償:對於車輛、字畫、古董等無法直接分割的財產,可以將實物進行變賣,將變賣取得的價金予以分割這就是價金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想要取得該財產的,該方可以將共有物作價,並將作價的一半付給另一方作為補償,這稱為**補償。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考慮因素:

(一)考慮財產的經濟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財產特別是生產資料不宜分割,否則將損害財產的效用或者經濟價值,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同時對雙方都沒有好處。對不宜分割的財產要作為一個整體的分割。

(二)考慮一方學習和工作的需要:夫妻一方在學習或工作上對某項物品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優先考慮該物品分給這一方,如果雙方都需要,則考慮哪一方更需要。

(三)考慮生活的需要:對一些家庭生活用品,要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合情合理的分割。

(五)考慮對家庭付出的大小:雙方當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如果分割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則應當從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中補足。

(六)考慮是否存在過錯:在司法實踐中,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向無過錯方多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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