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一方的財產狀況怎麼查?

2023-04-22 22:45:07 字數 3161 閱讀 7998

1樓:小魚愛旅遊世界

夫妻雙方的財產在生活中多表現為銀行存款、信用卡、工資、**交易及資金賬戶、公司股權、房產、保險等。

調查財產狀況證據多是從這幾個方面著手:

一、銀行存款、信用卡查詢取證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

1)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餘額;

2)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為賠償之訴。

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收集途徑: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摺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

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

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

有的時候,可能只知道銀行,但是不知道在哪個銀行及具體的儲蓄所開立的。

此時,可根據銀行向各銀行的客服諮詢**查詢。

擴充套件資料:

協議離婚。(一)協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

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

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2樓:柳山雁

寶寶十九個月被爺爺奶奶帶回了老家,老公拒絕去接回,讓我自己去,我意識到情況很糟,怕他們把孩子藏起來,或者不讓我接走。我該怎麼?求各位大神支招。

夫妻一方離婚財產怎麼查

3樓:葉期中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自己可以私下進行調查,個人調查財產可以調查對方的存摺、工資條、有無房產證等等比較方便的調查。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個人進行財產調查往往受限於地域、時間等的條件。

如,對方的收入,一般情況下,個人去公司問對方的收入,是不會得到答覆的。

進行離婚財產調查的方法有:

1) 聘請專業的調查公司,此項有一定的風險,很多法院對專業的調查公司的合法性還持有懷疑的態度,還有一些非專業的調查公司在調查時可能會違法調查,得到的證據就有可能不被法院所採信。 (2) 申請法院調查,很多朋友會說那我申請法院凍結對方的財產,請法院調查。此種方式看起來是最佳的方式,沒有風險、也不用花很多錢。

但是實際生活中,由於基層 法院的業務非常忙,即使你申請法院調查,也可能法院抽不出多餘的人力去調查,如果調查的財產在外地,則法院去調查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3) 聘請專業的律師調查,上面兩種方法不可行的話,只能選擇聘請專業的律師了。律師可以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去相關部門調查。

除了公司、單位等非國家機關可能會碰壁外,像國家的工作機關應該都可以調查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4樓:趙軍

離婚,夫妻一方的財產狀況怎麼查??離婚,夫妻一方的財產狀況怎麼查?1、如果夫妻雙方還住在一起的,可以在對方沒有防備的情況下,發現對方存摺或者銀行卡,將相關財產影印或將號碼抄下來。

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的,但具體知道哪家銀行開的戶,一般也可以查詢到儲蓄資訊。對存款的查詢:(1)可以從相關人簽定的合同,或是往來信件、傳真及有關檔案中查詢;(2)可到當地銀行進行調查;(3)根據被執行人交納水、電等費用的情況,到相關管理部門調查其帳號(4)到工商局的有關部門查詢被執行人帳戶、帳號情況。

2、由於我國法律對個人隱私的逐漸重視,調查私人財產是不被允許的。有權調查個人財產狀況特別是私人銀行賬戶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職能部門。如果需要走正當的途徑的,則可以在離婚時通過法院開具的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

不過,在某些地區,很多銀行會拒絕律師持法院出具的調查令進行存款調查。因此,只能選擇申請法院調查。3、動產的查詢尤以機動車輛查詢居多。

被執行人有無車輛、車輛狀況如何只需到有關部門查詢即一目瞭然。不動產的查詢則主要是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等管理部門查詢,由於不動產也需經過登記,故而對不動產的查詢也較容易。4、智慧財產權是一項比較特殊的權利,它也可以成為被執行的物件。

一般通過檢視證書、作品及必要時向國家專利局、商標局查詢的辦法取得這方面的詳細資料。當然,智慧財產權依法經拍賣、變賣之後才能具體地執行、對於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已到期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可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人支付;對於預期的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先予以凍結,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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