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包工頭是否為用人單位

2025-02-23 09:15:21 字數 2287 閱讀 3516

1樓:金融一解

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你可以向包工頭要求賠償,也可以向所屬建築單位要求賠償。

2樓:網友

包工頭不是用人單位。

包工頭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法定用工主體資格,不是用人單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公司,把工程承包給包工頭,包工頭招用的工人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單位賠償之後,可以向包工頭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工傷是由包工頭負責還是公司負責

3樓:陳林

法律分析:單位員工受傷才叫工傷。 既然有包工頭,那傷者與包工或滾頭屬於僱傭關係,受傷不屬於法律上的工傷。但可以依據人身損害賠償程式姿譁 要求包工頭和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衫冊餘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徵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徵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工傷是找包工頭還是找用人單位

4樓:滬深刑事貓哥

包工頭明運亂找工人幹活受傷由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掛靠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特殊情況下,發包方也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激檔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悄叢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

包工頭對工人工傷是否負責

5樓:沈楚雄

法律分析:需要負責。勞動法上的工傷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包工頭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不應適用關於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唯耐消者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工畝慎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指知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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