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多年,籤勞動合同,沒交保險,沒填寫入職表,這樣的問題怎麼去維護自己

2022-09-24 14:15:23 字數 5608 閱讀 7523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你要求買保險 就可以了

第二 過去沒簽 現在抓緊時間簽訂就可以了

第三 你如果想訛詐單位 我勸你還是放棄這個念頭 做人要厚道第四 具體可以問下當地社會保險中心 **12333第五 網上回答五花八門 只有當地解答最權威 最準確第六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2樓:

如果和公司協商不了的,可以投訴到勞動部門。

如果因此辭職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勞動合同燈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1、你是不是寫了入職表不是很重要,以你為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2、拿到你的勞動合同,注意合同的有效期,和勞動合同中是否規定了公司有義務給你繳納社保等

3、如果勞動合同內有明確說明公司有為你繳納社保的義務,可以憑藉勞動合同找到你單位的人力部門,要求其為你繳納。

4、如果單位拒交,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4樓:泡醬醬醬

簽有勞動合同,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按照我國社會保險法,你公司應該為你購買社會保險,這是你的權利,可以向公司提出,公司不允,可以提出勞動仲裁,只是工作怕是沒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是有勞動合同,那就證明你們具有勞動關係,交保險是單位的法定義務,拿著勞動合同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工作半年多,公司沒有籤勞動合同,沒有交保險,公司應該賠償我多少?

6樓:特特拉姆咯哦

自第二個月起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而且可以要求買保險和支付賠償。半年的話,應該賠償8000元,並且補交保險。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38條有規定,用人單位不給參保的,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和補交社保的。

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不以試用期和轉正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必須購買。

7樓:醫生說

去年11月10號入職先現在的七月初我提出離職。期間一直沒有籤合同,也沒有給交社保。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工資4000

8樓:ok紫霧雲煙

沒簽勞動合同工作半年以上給一個月工資,因公司違法雙倍賠償也就是二個月工資3000

9樓:三民所黎律師

自動離職的話,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你幹到今天7個月,有6個月屬於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應該賠你六個月工資。到明年1月3日就滿8個月了,能索賠7個月工資哦。

沒交社保是違法的,但社保的錢本來就不是交給你的,你只有去社保局投訴。

10樓:匿名使用者

上了9年多勞動合同也簽了,但沒買保險

1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樓上說的基本正確,但是自動離職的話有些情況也是可以得到補償金的。你只要以公司不給交保險,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辭職即可。你可以得到的補償如下:

1.勞動關係解除補償金,半個月工資。

2.未籤勞動合同補償金,6個月工資。

3.如果你提出要求,公司需要給你補繳這7個月的社保。

籤勞動合同不讓填寫日期,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12樓:北京王嘉化妝學校

籤勞動合同時不填寫日期,屬於不完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填,他拿去填,仍然有效。

你可要求給你一份。

14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合同應有明確的日期。

工作好幾年,未籤勞動合同,沒交保險,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5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可以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16樓:seyen媛

提供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的方法:

首先需要確定自己的案件是否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即仲裁委處不處理自己的糾紛。根據相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處理以下六類案件: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注意:單就補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委不會處理,此類案件由社保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處理。

確定自己的案件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後,就開始準備申請仲裁的材料,一般需準備以下材料:

1.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原件,份數:根據被申請人的人數+2);

2. 申請人身份證明(影印件,份數:1份);

3. 被申請人身份證明(或註冊登記資料)(影印件,份數:1份);

4 證據材料(影印件,份數:根據被申請人的人數+2)。

如果群體性案件(勞動者十人以上),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員工推舉代表書;

(2)申請人仲裁請求明細表。

如聘請了律師,還需提供如下材料:

1. 授權委託書(原件,份數:1份);

2. 受委託人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律師的,提交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師證據影印件,函原件,份數:各1份);

準備好材料後,再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視窗遞交上述材料,申請立案。仲裁委收到材料後一般會在5日確定是否立案。

仲裁委受理案件後,會組庭並安排**時間,將相關材料和**通知書分別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你拿到**通知書後,便要準備好證據材料原件,到時按時出庭參加庭審。如果有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和證據材料,最好提前研究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和證據,以便在庭審時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進行辯論。

**時,仲裁委會先主持雙方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仲裁委才正式**審理,審理一般分四個階段,分別是:庭審調查、庭審辯論、最後陳述、調解或裁決。庭審時不要緊張,根據仲裁員的提問和指揮回答問題,參與庭審即可。

開完庭後,仲裁委一般不會當庭裁決,而是要過一段時間。仲裁委作出裁決後,會通知當事人去取仲裁裁決書,有的也會直接寄過來。

仲裁裁決書有兩種,一種是終局裁決,這種裁決用人單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而勞動者不受此限制,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另一種是非終局裁決,這種裁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服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另附上終局裁決的情形:

下列勞動爭議,除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收到仲裁裁決書不服要起訴或申請撤銷的,需注意時效限制,即向法院起訴或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時限,向法院起訴的,需在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提起,申請撤銷的,需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後30日內提起。

如是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但用人單位沒在上述期限內起訴的,勞動者也沒有起訴的,仲裁裁決書就生效了。這時如果用人單位不按仲裁裁決書確定義務履行,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7樓:

1、找到好單位就辭職,沒找到好單位就只要雙倍工資、補交社保、住房公積金吧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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