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傷後,公司要開除,是否合法等相關問題

2022-01-06 05:23:34 字數 5434 閱讀 9899

1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因工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四

十、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相關: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2樓:巧米樂

依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列》的規定,工傷被鑑定為九級傷殘的,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的醫療補助金與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依據上述條款以外的條款解除合同的,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樓:小楷

這位仁兄,這個就是你公司鑽的勞動法的空子了,你認定了工傷,那就趕緊去做傷殘鑑定,也就是勞動能力鑑定,該鑑定必須到勞動局指定的醫院做。沒有鑑定是沒有賠償的,趕緊去做鑑定吧。如果你不想再上班了就趕緊寫申請辭職。

如果被公司開除了你的賠償就麻煩了。還是儘快。

看了你的問題補充以後,感覺你受的工傷傷害比較小,去做勞動能力鑑定可能也評不上級。這個你就只有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賠償了。沒有評到傷殘等級的一般就是一個誤工費、營養費及其他雜費,傷殘賠償金你是沒有的。

因為你說是工廠墊付的醫藥費,那這個醫藥費你也不可能拿到手,那是需要返還墊付方的。要補償你多少費用,勞動仲裁委員會會給你算清楚的,你只需要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你的勞動合同、月工資標準、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鑑定這些資料就可以了。

再說說你辦理離職的事,其實也就是把自己該獲得的賠償及費用全部拿到手就是了。

4樓:

不合法,但你有沒有認定工傷呢?如果沒有的話,那工傷事故就很難處理了。

5樓:南京章律師

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你是否合法,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和約定。

工傷認定後,還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結論出來後,就可以依法進行維權了。

6樓:

可以向勞動者保護協會請求幫助!

工傷只有基本工資嗎?

7樓:特種電纜檢測工程師

朋友你好,這個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受傷不僅僅是工傷工資就可以打發的,何況必須是按照勞動法規定要求說話是否合不合法。

應該要按原工資待遇來發放。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這裡需要關注的是:你所說的工作是否符合法律判定工作的條件。是否是工作中或者上班途中遇到意外事件造成嚴重影響怎麼樣。採納謝謝。

8樓:努力幫助你

對於你說的這個問題,這個當然不是啊。如果因為是工傷的話,這個就是該公司或者這個企業來負責。工資就應該照常發,這不是隻發基本工資。

這個除外,還有補助這些。所以不是隻有基本工資。其他的這些都應該有保障。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工傷期間單位不發工資怎麼辦

工傷職工在停工休假治傷期間,可以享受全勤的工資福利待遇。由於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可能有區別,因此工傷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與受傷上個月的工資福利待遇不一定吻合。但是,不管怎樣,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都不得以各種理由停發或部分停發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否則,其行為是違法的。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其行為就屬於法律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此時,勞動者應據理力爭,應當採取一定的策略,要求用人單位仍按月發放工資。勞動者在準備據理力爭自己的工資時,首先,要注意從不同渠道瞭解以下因素,如老闆的為人、用人單位的規模、用工的規範度等;其次,要注意回憶,您在發生工傷後的第一時間內,老闆或用人單位的相應態度和採取的措施。

最後,您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生活費」,而不說「工資」。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主動支付**期間的生活費。

經過上述一番瞭解分析後,如覺得直截了當地要工資,可能會引來不良的後果,這時勞動者就要暫時「委曲求全」了。先以治傷要緊,在傷勢**完畢後,再與用人單位協商。

若協商無果,勞動者這時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炒用人單位的「魷魚」。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這不會影響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

所以。這個就是一些相關的規定。

9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具體是指哪些福利待遇呢?

1、**工傷期間的時限

職工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暫停工作**工傷期間,應當視同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繼續按照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而暫停工作接受**之前的本人工資福利水平,享受工資福利。

為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停工留薪期,即工傷職工暫停工作接受工傷**並保留原工資福利的期間。《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市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工傷期間的工資計算標準

停工留薪期間,受傷職工的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受傷職工的工資收入按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

3、**工傷期間的福利

一是工傷職工在**工傷期間,應繼續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職工福利,用人單位不能以工傷職工停工**工傷為由,停止工傷職工的福利待遇,包括由用人單位通過建立各種補貼制度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方便、改善職工生活,解決職工個人難以解決的生活困難,保證職工身體健康和正常工作的福利制度。

職工福利主要有:帶薪假期、探親假路費補貼、上下班交通補助、培訓、過節補助、供養親屬半費醫療、冬季取暖補貼、住房津貼、集體商業保險、旅遊福利等。

10樓:hi梅花梨花

勞動者在工傷期間,用人單位只給發基本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剋扣的工資。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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