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合同到期後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2025-02-16 19:10:11 字數 5292 閱讀 2505

1樓:網友

勞動者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應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由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金。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應該是終止勞動合同,不是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要補償嗎?

2樓:情感小孫老師

分情況而定。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便不會存在著勞動關係,也就不存在賠償的可能性。其次,公司想要降低勞動條件完成續約過程,或者公司不打算與員工繼續簽訂合約,此時,公司應該補償。最後,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可以自主的選擇繼續簽約或離開公司。

假如員工選擇離開該公司,用人單位則不需要向其支付雙倍補償金或正常的補償金。

反觀相關法律中的具體條款,大部分法律條款都會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其實,公司不打算繼續簽約員工,無法獲得更加合適的工作崗皮冊弊位,尋找新崗位的難度特別大,有可能會產生經濟狀況不良好。此時,用人單位理應考慮到實姿昌際問題,按年限發放補償金。

除此之外,員工在離開公司之前,更應該提前向用人單位表示不續約的想法,畢竟每乙個工作崗位的工作內容不一致。員工突然離開公司,有可能引發工作效率下降。

部分單位為了留住更多的人才,他們會選擇在合約到期時,給員工更多的福利待遇和工資燃族,增加續約的概率。可是部分公司卻提出了霸王條款,非但沒有考慮到員工的真實能力,甚至還主動提出降低條件續約的方法。公司的行為已經觸碰到法律,補償條件必不可少。

除了超低條件續約等狀況之外,單位不續約,員工理應獲得補償。

總的來說,每一位勞動者都應該熟悉各種基礎勞動法知識。沒有任何使用的概率證明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合作非常友好,一旦出現極其特殊的情況,員工也應該制定良好的應對方案,減少不續約和離職給個人生活造成的影響。

3樓:餜惐闅

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主動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很常見的現象。不少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老悄或,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也是因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運察。

那麼,我們不禁要問,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一定需要向勞動者進行賠償嗎?問題的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因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合法解除與違法解除,在不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賠償,也是不同的。下面,我們將分別進行介紹。

第一種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等。這上述情形下,是因為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故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賠償的,甚至經濟補償金都不需要支付。

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勞動者非侍伍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無法從事原工作,也無法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無法勝任的。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它的權利,但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網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嗎。

1、用人單位提猛世碼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返前果勞動者存在《枝哪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乙個月工資。

5樓:殷琬

情況下是不需要進行補償,畝肢因為他是在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才進行的解迅櫻世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頌衡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解除的。

6樓:王芳芳麼麼噠

需要。如果單位在生活中主動的和對方去解模團除了勞動合同,那麼旦雹橘就必須要補償對肆襲方,否則對方可能會去勞動局進行投訴。

7樓:路邊的風兒

必須要補償的;用人肢薯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需要支付乙個歷燃者月段纖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8樓:周業懇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一、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標準有哪些。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消裂侍賠償金;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屬於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

二、工傷後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受工傷後自願解除勞動合同,但除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金。經濟補償則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三、勞動者怎麼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計算。

如果勞動者主動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沒有賠償金,也沒有經濟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存在拿吵《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才有補償金。但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支付賠償金。而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來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源猜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9樓:寧寧說法

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前提需要支付該有的經濟補償,在合同到期之後就需要由用人單位提出來進行續簽,如果無故的解除合同是會讓勞動者的權利和利益受到損失,這是違法的行為。

自身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不再繼續聘用證明員工或者說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也依然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因為這種情形也是屬於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根據自己的員工在工作單位的工作時間來決定給予多長時間的這個經濟補償待遇。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閉手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轎畝嫌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是耐雹不能隨便的進行解除,只要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方的話,那麼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同時還需要承擔該有的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理會,那麼勞動者是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到期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10樓:公尺蘭加油

1、合同期滿後 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 ,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 有經濟補償金 ,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運答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訂立勞動合同 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絕睜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並悄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續訂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 書面勞動合同 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得到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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