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莞,勞動合同糾紛律師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謝謝

2022-06-20 07:45:35 字數 5377 閱讀 6699

1樓:匿名使用者

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取:

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

5萬-10萬(含10萬元):8%

10萬-50萬(含50萬元):5%

50萬-100萬(含100萬元):4%

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

500萬-1000萬(含1000萬元):2%1000萬-5000萬(含5000萬元):1%5000萬元以上:0.5%

收費說明:

1.上述收費標準允許上下浮動20%。

2.上述

二、三項收費標準和比例是**訴訟案件一個審級或仲裁案件的收費標準。未**一審而**二審的,按一審標準收費;曾**一審再**二審的或曾**一審或二審,再**發回重審、再審申請或確定再審案件的,按一審標準減半收費;涉及仲裁的案曾**仲裁的,訴訟一審或二審階段按仲裁標準減半收費。執行案件按一個審級收費。

刑事附帶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審標準減半收取。

2樓:簡簡單單

一般的勞動糾紛建議不要請律師,除非爭議額度比較大,不算很不划算的。

在東莞沒簽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可以立即辭職嗎?

3樓:敏而

提前30天提出離職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同時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的

4樓:易社保

如果是簽了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馬上離職對公司產生經濟損失是可以扣工資的。

不過沒有籤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公司從一開始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需要對員工做經濟補償或者社保補償的。雖然沒勞動合同,但是只要有簽到證明、工資表這些能證明自己是這個公司的員工,就能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利益。

5樓:質叟盜翝剮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因為公司為法沒有給你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保,你可以以此為由隨時可以離職,主張雙倍工資和被扣的工資和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你到當地的社保機構反應單位沒繳納社保,再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6樓:前面小受不要跑

首先看你在公司幹了多長時間,一個月內屬於適應期,你只需要提前3天告知單位就可以了,如果超過一個月沒簽合同,次月也沒繳納社保,你可以以此為據,可以隨時辭職的,你這時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雙倍工資和剋扣的工資,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你可以向社保局反應再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

7樓:呼尋綠

你有證明資料,與公司有勞動關係?

8樓:

以未繳納社會保險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可以立即走人。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其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東莞,勞動法對辭工是怎麼規定的 ?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力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作工作的;

(三)勞動合訂立時所依據的客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補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補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11樓:

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1、當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要辭退勞動者時,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當勞動者要求辭職時,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

12樓:

樓上的現在根本沒有多少廠像你說的那樣哦!·

關於廣東省東莞市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13樓:

你的同事沒說清楚,勞動局的合同1.5元一個人(二份),合同鑑定費5元/人,流動人口管理費好像是9元/人/月,(看你公司交幾個月的,可以一個月交一次,也可以提前交幾個月的。反正是要繳費)具體的我記不太清楚了。

不是1份100元!!

公司和員工自願簽訂了合同,雖然沒有到勞動局鑑定,也不影響勞動關係的存在。但是你不去鑑定違反了勞動局的行政規定,勞動局是要處罰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k,勞動局這麼黑,100塊1份?算了你給我50塊錢,我給你一份廣東省的,呵呵

合同可以自己制訂的,沒有必要去買。

勞動合同鑑定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但勞動局要單位去鑑定,你總不能不聽吧?(雙方簽字蓋章就生效)

15樓:

這個從本質上來說是屬於行政性收費

一個公司需要購買一定數量的勞動合同的

不然勞動局常來光顧也不見得是好事

16樓:

買合同是要錢的,本地員工6塊錢一份,外地員工160一份,合同內容是一模一樣的,你可以用本地人的身份證去買十來份,然後拿去印刷廠印刷就可以了,這樣成本會大大減少,千萬要記住不能自己用影印機影印!

提問東莞律師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問題。

17樓:賀律師

這需要看你的勞動合同,你的新崗位是否在原來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內,如果不是那麼公司需要與你協商調崗,協商不成解除勞動合同也要付你經濟補償金。一般來說這是不合法的需要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糾紛律師收費標準是怎樣的呢

18樓:華律網

對於合同糾紛類案件律師費一般按合同標的額收取,律師會依據該案件的難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確定具體的比例,具體可以和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協商確定。就以西安為例,《西安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意見》規定**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訴訟案件可以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費起,但最高不能超過30000元;(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比例為7%—9%;(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為6%—8%;(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比例為5%—7%;(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收費比例為4%—6%;(6)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收費比例為3%—5%;(7)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收費比例為2%—4%;(8)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1%—2%。

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訴案件的**費依照反訴標的額和上述標準另行酌減30%收費。上述收費標準是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二審、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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