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未進行續簽產生的糾紛如何處理

2023-03-07 23:35:08 字數 1601 閱讀 5682

1樓:佛法永照

1、此種處理為協商解決方式,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因公司原因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期間為事實勞動關係,應適用於解除而不是終止勞動關係。

3、因公司發現工作疏漏後於2023年4月向張某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而張某不同意續簽(要有證據),因此,4月後責任在張某。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規定,從2月1日起至4月支付2個月的雙倍工資。

4、由於公司有過錯在先,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公司是與張某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解決,勞動者未提出經濟補償金也可以只支付雙倍工資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供參考。

2樓:周律師說

1、勞動合同期滿未進行續簽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仍然屬於勞動法調整;

2、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是按程式提起訴訟。

3樓:楊昌巨集先生

1、由於不是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應該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

2、根據上述描述,應該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終止的是勞動合同。

3、從法律上,單位應該支付四個月雙倍工資。但是我認為企業屬於過失,而且主動的區彌補,所以張某應該屬於惡意的利用了法律的善良。

希望以後修正的法律能彌補這些方面的不足。

4、不需支付補償金,因為屬於過失,而不是故意,何況企業主動採取了彌補行為。

4樓:青天白雲

因張某不同意續簽合同而解除勞動關係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合同期滿繼續工作未續簽合同視為雙方同意延續原合同,故公司無需支付二倍工資。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話,只能算協商解除勞動關係,而不是終止。

5樓:快樂水壺

是否儲存得有「通知張某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張某不同意續簽」這一情節的證據。如果有那麼不籤合同責任在張某,不用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因原合同已經到期,所以解除的是勞動關係。

如果採用協商解決,還是支付雙倍工資把(為四個月的工資,2023年1月的不算),要是張某申請經濟補償金是可以得到支援的,所以僅付雙倍工資的話公司還是可以節約一些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的不需支付補償金,因為屬於過失。

7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年代太久了,非需求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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