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要錢算不算行賭

2022-06-20 07:45:33 字數 793 閱讀 4666

1樓:承柳

如果符合以上要件構成行賄罪: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潔制度。行賄的物件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是為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包括通過國家工作人員予以利用),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二是在有求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時,由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索取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但根據刑法第389條第3款的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三是與國家工作人員約定,以滿足自己的要求為條件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刑法第389條第2款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四是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利益時或者為自己謀取利益之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作為職務行為的報酬。

3、犯罪的主體限於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上屬於直接的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但為了利用對方的職務行為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故意行賄。根據司法實踐,「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2樓:

不是行賄,是索賄,在法律上行賄和索賄是一樣的罪過

利用職務之便和利用工作之便的區別

所謂 利用職務之便 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的一定職務 職責,即主管 管理 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所謂 主管 是指行為人對本單位的財物具有調撥 安排 使用的決定權。如公司總經理在職責範圍內擁有調配 處置本單位甚至下屬單位財物的權力。所謂 管理 是指行為人對本單位的財物直接負有保管 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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