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糾紛參照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哪條

2022-01-06 13:02:20 字數 4796 閱讀 8924

1樓:山野柴胡

【職工 業餘兼職】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因企業職工流動等問題發生爭議是否受理的覆函》勞辦發(1994)248號第二條規定:因職工從事第二職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根據科技幹部局頒發的《聘請科學技術人員兼職的暫行辦法》國科幹一字(1982)3號和《關於科技人員業餘兼職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88)4號等檔案的精神,企業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單位業餘兼職(即從事第二職業),並簽訂聘用合同。

【兼職爭議 管轄】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從事業餘兼職勞動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處理的覆函》勞辦發〈1995〉209號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和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主要是為了方便職工向仲裁委員會申訴。

你局請示中所述職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資關係在上海市,爭議雙方當事人是在北京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對該類爭議的管轄問題,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職工 兼職爭議】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從事業餘兼職勞動發生勞動爭議如何處理的覆函》勞辦發〈1995〉209號規定:按照我部勞辦發(1994)248號檔案規定精神,職工因業餘兼職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予以受理,並依據上述檔案規定和聘用合同予以處理。在處理這類勞動爭議過程中,如果職工不屬於規定允許業餘兼職的人員範圍,仲裁委員會應要求其停止兼職勞動,同時根據職工兼職勞動的具體情況,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其兼職勞動期間勞動報酬,並終止兼職勞動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兼職糾紛,當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可以適用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規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了什麼糾紛具體一些

兼職違反勞動合同法嗎?

5樓:李華陽律師

關鍵看,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沒有競業限制,則一般不屬於違反勞動法,但如果你的兼職嚴重影響了原單位的工作,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兼職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

6樓:

區別於全職,兼職指職工在本職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職務。兼職者除了可以領取本職工作的工資外,還可以按標準領取所兼任工作職務的其他工資。如果只做一種工作則叫專職。

在西方國家指有較高專業知識和實際經驗的專家、學者、實業家同時兼任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職業。兼職制度無論對個人、社會都有益。

另外,一些人於工餘或課餘時間以自僱方式工作,亦是兼職的一種形式。這類兼職常見的有上門補習導師(家庭教師)、電腦維修、程式設計、鐘點家務助理、業餘模特,業餘培訓師等。

7樓:法律快車

我國《勞動法》並沒有勞動者不能兼職的限制性規定,由於員工兼職勞動法無禁止性規定,因此,企業若需要對某些員工或某些崗位的員工需要作出禁止兼職的話,只能通過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來約束員工不得兼職,或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明確這一規定。否則的話,在沒有事先的約定或規定的情況下,單位是不可以禁止員工兼職的,若以員工兼職為理由開除員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單位將處於不利的法律地位,處罰或解約也因缺乏有效的依據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兼職,違反勞動法嗎?

8樓:法律快車

我國《勞動法》並沒有勞動者不能兼職的限制性規定,由於員工兼職勞動法無禁止性規定,因此,企業若需要對某些員工或某些崗位的員工需要作出禁止兼職的話,只能通過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來約束員工不得兼職,或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明確這一規定。否則的話,在沒有事先的約定或規定的情況下,單位是不可以禁止員工兼職的,若以員工兼職為理由開除員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單位將處於不利的法律地位,處罰或解約也因缺乏有效的依據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9樓:

你用業餘時間兼職,只要不對本週工作造成嚴重影響,就不違反,單位也不能處罰你。

兼職要注意的是:

一個,不能和你目前的工作衝突,比如兩家單位不能是競爭對手,或者**商關係什麼的,否則就有利益衝突了。

二是,要約定清楚具體的報酬是以什麼標準發,是稅前,還是稅後,怎麼發等等。

10樓:迷糊小痴

不違法!到有些單位可能禁止兼職。不要從事與你本職工作相關的工作,注意商業祕密等

11樓:

只要不影響原單位的工作就不違反法律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樓主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款就行了,樓主兼職,最好不要與兼職單位籤勞動合同就可以。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兼職的工作時間每天可以超過8小時麼?

13樓:三ranger三

兼職屬bai於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du作時間不zhi得超過8小時

。依據《勞動dao合同內法》

第六十八條

容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14樓:用q戶名

根據抄2023年新頒佈的《勞動合同法》襲,非全日制用bai工的勞動者du在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zhi

日工作時間dao不超過4小時,每週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如果你是每天工作8小時的話,一星期都如此,那用人單位(即kfc)就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如果偶爾一天,每星期沒有超過24小時的話,那就不算違法。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首先要看你之前有沒有跟其他單位簽訂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了,法律要求後成回立的勞動關係答不能影響前一勞動合同的履行,即不能影響前一個工作的完成。在不影響前一個工作的情況下可以任意兼職,勞動法跟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對兼職的工作時間加以限制

16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你們是以什麼計算。是計時還是按月。如果是按月超過的要算加班費。

17樓:天際徵鴻

兼職就是你最少幹兩份了

那加起來肯定要超過8小時

如果說單獨一份工專作 勞動法規定 一天不能超過屬8小時 一週不超過44小時 超過就是加班 加班就要給加班費 正常工作日加班150%工資 星期天加班 200% 節日加班300%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有什麼區別

不是。這些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有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參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

請問勞動合同法中對兼職的定義,勞動法中對兼職員工工作時間的標準是多少

這樣不算 可以中途終止合同,而沒有違約金的產生 工作時間一天八個小時,合法。1 兼職是指勞動者在一定時期內,同時與兩個或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2 勞動合同法 對兼職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第4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

討論 勞動合同法48條,勞動合同法48條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後果的規定。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做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所謂 違反本法規定 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