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勞動合同法48條,勞動合同法48條

2022-01-02 12:47:40 字數 4853 閱讀 7981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後果的規定。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做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所謂「違反本法規定」,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具體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終止的等。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使勞動關係「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對於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因此,如果勞動者權衡利弊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認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困難太大,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關於賠償金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了,如原用人單位已經搬遷外地、原工作部門已經被撤銷等,此時即使勞動者想繼續勞動合同也無法繼續,因此,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後,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為防止用人單位從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中獲益,勞動部門應對「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做限制性解釋,不能做寬泛理解。

2樓:一朵芙蕖

先看法條:《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從上述法條可知,48條加87條的適用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85條第四項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因此,48條加87條的賠償金是用於違法解除的情形下支付賠償金的;而85條第四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該是合法的,即符合勞動合同法所列舉的法定解除或終止的條件,但是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因此違法的事由不同,支付的條件就不同,並不衝突。

用人單位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支付了賠償金無需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我國實行勞動合同法定解除及終止制度,除符合法定解除及終止條件外(主要指單方解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當然這也已經規定在法律框架範圍內),勞動合同不得隨意解除或終止;因此,區分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標準就在於一個是合法解除需要支付的;另一個是違法解除需要支付的,兩者不同時適用。況且,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屬於法定,法律列舉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都是以合法的解除或終止情形為前提的。

兩者的不同時適用,立法者也已在多個場合表明該立場。

其實產生這個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者擴大了賠償金的適用範圍,改變了賠償金使用的原意。在勞動法及勞動部相關配套體系下,我們可以發現,賠償金的使用必然經過一個勞動監察的程式,即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因此,原本這個概念是具有特殊含義的,並且執行了十數年。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除了87條這個賠償金的支付外,其他所有的賠償金支付都是有一個勞動行政部門先行處理的程式的,正因為這個賠償金的直接支付規定,才導致了這個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適用的混亂。

3樓:衝大梁的

你在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轉檔案上再想想吧。

勞動合同法48條

4樓: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依照第四

十、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竹本無心

有什麼不明白的嗎?很簡單,如果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勞動者不想履行,就要補償了,那麼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賠償金是一種懲罰性的,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那麼就是你在這個單位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來,然後這一個月乘以二倍,支付賠償金就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總而言之:

就是你的工作年限乘以二,等於你要的錢。

7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8樓:法律快車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做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所謂「違反本法規定」,是指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具體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解除時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終止的等。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使勞動關係「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對於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因此,如果勞動者權衡利弊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認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實際困難太大,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關於賠償金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了,如原用人單位已經搬遷外地、原工作部門已經被撤銷等,此時即使勞動者想繼續勞動合同也無法繼續,因此,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後,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為防止用人單位從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中獲益,實踐部門應對「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做限制性解釋,不能做寬泛理解。經濟補償與經濟賠償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義務。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法 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有什麼區別

不是。這些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但有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參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意義,《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有何重要意義

勞動合同法 的立法意義 第一,制定 勞動合同法 是尊重勞動,保護勞動者的重要舉措。勞動者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主人,切實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制度生命力和優越性的體現。勞動合同法 通過對勞動合同的訂立 履行 解除 終止等作出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我國...

違反勞動合同法,補償金怎麼算,《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賠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了,1.公司要支付一個月的額外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