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諮詢,以及賠償問題

2022-03-11 22:03:51 字數 5985 閱讀 2903

1樓:戚廣利

公司這種做法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如果以此為理由辭退,應當給予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盡在梧桐葉落時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只能二者取一,不可能兼得。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如下規定: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3樓:木有負面情緒

首先說明公司的不合理之處,勞動合同法第14條三款規定,連續訂立固定勞動期限合同後,視為訂立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13、14年是為期1年的固定勞動合同,而後已經確立了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也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是自15年至退休)。所以,這種情況應該主張,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而主張賠償金和補償金。

當然,單純主張用人單位不願續簽,也是可以拿到補償金,但是僅僅是補償金。

求勞動合同法關於公司辭退賠償規定

4樓:米蘭加油

首先要看單位是以什麼理由辭退的你,如果說是以你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辭退,那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給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規定上面的朋友已經回答了,具體的你可以看第四十七的詳細規定。

如果說是因為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下辭退你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給你經濟補償的,不過這個單位要可以證明才可以。這個可以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詳細規定。

如果說是用人單位無緣無故辭退你,就是說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辭退,這個屬於惡意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就是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樣的都屬於惡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基本上就這樣,祝你好運。

建議你把我說的內容說給你單位領導聽,就算是威脅他,就說如果你辭退我不給我補償我就去勞動仲裁,你們看著辦。

5樓:王元頁

公司要求你什麼時候離職?

如果是馬上離職,要再補償你一個月的工資

你在公司工作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是正確的但是工資應該以你這幾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而且是包括績效工資、津貼等在內的

6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7樓:不動如如

一般來說公司辭退員工要有合理的理由,看你違反了公司的哪些規章制度,並且這些規章制度是你已經知道並且簽字確認或者公司公示過的,否則可以算公司自行新增,未經過員工同意或未告知過員工。如果如上述的話,公司的確只需要賠償你一個月的工資,因為你在公司工作在一年之內。一般賠償的工資不能低於你前面每個月的平均值,且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和該工作崗位的最低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辭退你要有理由的,必須是書面的,你叫單位出具後,自己研究,如果有證據認為不合理的,可以去仲裁。辭退不需要補償的

9樓:子初

辭退的理由是什麼?

如果違法辭退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告他,並要求支付賠償金,相當於倆月工資,沒有經濟補償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看公司以什麼理由辭退你,如果你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事項,公司將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沒有上述原因,公司原因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應支付你一個月的本人工資(按你實際工作月數計算月平均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公司如果沒有提前30日通知你,還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勞動關係解除問題:

如果單位辭退你,單位是否應給你經濟補償以及經濟補償的多少有以下幾個因素:

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給你一個半月的經濟補償;

如果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無故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單位應給你三個月的經濟補償。

如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單位應支付你11個月的經濟補償;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給你12個半月的經濟補償;

12樓:餘村林場

1、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按照相關法規規定,結合您的介紹,公司應該賠償您兩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也不只是底薪,您可以根據上述規定進行計算。

順祝好運!

在勞動法中的,關於勞動合同法 雙倍賠償問題 ,要是工資...

13樓:華律網

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勞動者雙倍的賠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4樓:

關於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問題有兩種情況:

1\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江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你根據現在的情況是否符合雙倍賠償的條件,如果符合按照月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作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還有一種經濟補償:符合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補償計算: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請詳細說明您的問題。

16樓:於效民

用人單位不給籤合同,次月起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17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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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法 雙倍工資賠償

18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中二倍工資賠償存在於三種情形中:

1、用人單位用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籤書面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本應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

3、勞動者休息日加班未能補休的。

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主張權益應該在時效內。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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