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勞動法或者勞動合同法裡裡,有沒有明確規定關於60歲以上籤訂合同方面的事宜啊

2021-05-04 05:29:58 字數 3230 閱讀 7279

1樓:輕候涵蓄

60歲以上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主體資格,不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已經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員社會保險也已經不能購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雙方此後建立的關係為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保護,但受《民法》的保護。

2樓:匿名使用者

1、無論勞動者的性別是男還是女,達到60週歲(女職工滿50週歲),都屬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不具體勞動者的法律主體資格,退休返聘人員,簽訂勞務合同;

2、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於請求對「法定退休年齡」概念予以解釋的請示》(京勞社辦文〔2001〕27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2023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請你們按此精神解釋執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3樓:

從我國現在的法律規定看,在勞動法中只是規定了不滿十六週歲的僱傭童工問題,但是沒有規定年齡的上限,這也是為了體現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每一個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有勞動的權利。而我國對於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是以年齡和精神狀態進行認定的,只是規定了年齡的下線而沒有規定年齡的上限,在這種情況下,年滿60週歲的人是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另外,根據我國2023年出臺頒佈的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來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年滿六十週歲的人不可以辦理保險,只是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也就是交滿十五年之後才能領取保險,在前期只是一種投資,對於年齡偏大的要辦理這種保險是不划算的,如果六十啦交到七十五歲,那麼領取養老保險就太不合適啦。

其次你要明白一件事情,那就是為什麼國家要對退休年齡進行規制,這是防止企業無故的解除勞動合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在企業用工中,一般的情況是不會僱傭年紀偏大的人的,年齡偏大的人的勞動能力和年輕人是不一樣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會優先選擇年輕人,所以為了避免這種企業因為年齡而肆意的解決合同,所以才規定了職工的退休年齡。如果企業僱傭年齡偏大的人,國家對這一塊還是沒有規定的,不過在發生工傷的時候處理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4樓:咻咪咻咪天蠍

沒有明確規定。

從我國現在的法律規定看,在勞動法中只是規定了不滿十六週歲的僱傭童工問題,但是沒有規定年齡的上限,這也是為了體現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每一個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有勞動的權利。而我國對於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是以年齡和精神狀態進行認定的,只是規定了年齡的下線而沒有規定年齡的上限,在這種情況下,年滿60週歲的人是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60歲以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勞動關係,60歲以上則為勞務關係。《勞動法》對勞動關係從工傷致殘到死亡等都有著明確的撫卹規定,比如60歲以下職工患病死亡,法律規定單位必須一次性給予15個月的救濟金等等,而對60歲以上勞動者則無任何相關規定,60歲以上勞動者基本享受不到五險及住房公積金

5樓:韓飛律師

超過退休年齡了,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用繳納社會保險!

6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通常用人單位與享受退休待遇的60歲以上勞動者之間是勞務關係,簽訂的合同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

7樓:天涯葬冷月

好像是沒有明確規定60歲以上的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籤勞務合同,不需交5險一金。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有哪些規定?

9樓:華律網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全文都是對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定,其中最為重要的幾條是: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關於勞動合同的其餘法律規定也很重要,瞭解相關的規定有利於在實踐中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數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實施細則 4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11樓:z行雲

包含本數。

相關規定

一、《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五條 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九條: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比如「兩年以上」中的「兩年」即為本數。本數,就是所稱之數,本位之數,參照之數,如:1000元以上,其中1000即是本位之數,所稱之數,是參照之數。

12樓:劼寶媽

所有的法律法規中的「以上」除特殊說明外,都包含本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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