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調班符合勞動法,這個月週末加班,下個月休息,符合勞動法嗎

2022-03-28 09:57:36 字數 5924 閱讀 6029

1樓:上圩農場主

當然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當月所有工資專案必須由貨幣形式發放(這其中就包括加班所有工資項)

2樓:趙彬律師

回答《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準則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薪水的薪水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報酬。【摘要】

週末加班調休是合法的。但是應與勞動者商量一致才能夠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準則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薪水的薪水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報酬。

更多8條

新勞動法是否規定,加班可以不給加班工資。跨月調班是否合法?員工不同意調班不去上班是否可以開除?

3樓:己非己

1 、在實際操作中,確因但我生產需要、業務需要,安排員工加班的,員工得服從單位安排,但要保證員工休息休假,不能調休的,必須支付加班費。你們單位的調休如果滿足我所說的,可以調休;

2、如果單位有曠工兩天可以開除的規定,你們沒去上班確實曠工了,應為27、28日,國家規定屬於正常上班日。但扣你6天工資不合理,曠工兩天只能扣兩天的工資。

3、加班要給加班費,如果沒給加班費,你們可以去投訴他,單位做法違法,但同時提醒你,要提前收集加班的證據,如果你無法舉證,可能得不到支援!

以上請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5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明確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以上法條來看,廠裡調班是沒有違返法律規定的。

2、曠工2天扣6天工資的做法是違約返勞動法規定的,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的情形。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如果廠裡有相關的規章制度規定曠工2天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並且規章制度是通過合法的程式訂立的話,那麼廠方和你們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非法。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週末和平時調班符合勞動法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一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是勞動法的規定,此外凡超過勞動時間按加班計算。週末與工作日調班是可以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有些公司因生產或業務特性的原因,法律是允許調休的,所謂調休就是休息日上班而另安排時間休息。

8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意思?是說調休嗎?

調班,這符合勞動法嗎??

9樓:等待晴天

在沒有超過勞動時間的調班是符合勞動法的。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23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

以上內容,在有些國家是以各種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有些國家是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佈的。勞動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10樓:

這個是合法的,企業只要保證員工一週有兩天休息就可以了。即使安排員工週末加班的,也可以通過安排其他不是週末的時間補休的.

但是這個週期不能拖的太長,比如說今天要你加班了但是安排你明年調休這個是不行的,這個要看公司是以什麼標準排工作時間,按標準工作時間制那就是在一個禮拜內.綜合工作時間制的就可能是一個月或一個季度的甚至更長了。

所以企業安排你們調班是可以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合法

企業有一定自主經營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適應的安排

一個月的正常上班天數不管是21天還是23天,只要沒請假底薪都一樣?這樣符合《勞動法》規定嗎?正常上班22天

12樓:簡簡單單

1、一個月的正常上班天數不管是21天還是23天,只要沒請假底薪都一樣,這樣不違反勞動法的。計算加班費的平均天數為21.75天。

2、《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23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13樓:三隻腳的大烏鴉

勞動法規定的每月平均正常上班天數是21.75天。超過這個數目就屬於加班。

14樓:1253011楊

22天制上了23應算加班,要不就白上一天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那隻能說你們公司比較摳門了。

我屬於不定時工作制。平時週末加班可以調休,但公司規定每個月調休不可以超過2天。這符合法律規定嘛?

16樓:戚廣利

公司這樣做肯定是違反勞動法,可以找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7樓:敢不敢不卡

《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按勞動法允許調班嗎。能把週末調到正常班麼

18樓:霸氣航行天下

可以的,勞動法允許週末的加班調休,但平時的不行。

19樓:我就是我

1、允許調班。用人單位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需要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但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不允許補休。

2、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0樓:張春傑律師

回答您好

可以的,勞動法允許週末的加班調休,但平時的不行。

法律規定是安排同等時間的倒休。也就是說週末加班調休是一天調一天的,按規定也是可以優先調休的,如果不能調休要支付二倍工資的。兩倍工資的前提是無法安排倒休,能安排倒休的,就沒有兩倍工資的問題。

無論是請假代替倒休也好還是單純的倒休,都只能是同等的時間。

勞動法賦予員工拒絕加班的權利,若是公司強迫員工加班,那麼可以到當地的勞動檢查大隊進行投訴,而直接去勞動部門投訴公司也是可以的。 另外,雖然是公司強迫員工加班,但是員工實際也加班了,這種情況下公司就應當支付員工加班費。

是的,勞動法中規定的加班費是以本人目前基本工資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更多4條

公司拿上個月星期天上班的到這個月調休合勞動法嗎

21樓:上圩農場主

當月工時必須當月已工資的行式足額支付,不可以移到下月調休,也就是隻能當月休調休。

22樓:吳欽霞律師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也規定: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國家規定週末加班可以補休,並沒有對如何補休,何時補做出限制,所以上個月週末加班這個月補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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