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上班日不上班補助60 是否符合勞動法

2023-03-25 20:15:09 字數 1539 閱讀 6068

1樓:上海龍兒

您提的這個問題「正常上班日不上班」,我應該認為是因單位的原因如待料、無訂單等造成停工不上班。而不是員工個人的原因如請假造成不上班。

那我就單位的原因造成正常上班日不上班,應該怎樣發工資的問題進行敘述。

在前時期的金融風暴時,許多單位停工停產好長時間,有些單位乾脆不發工資,有些單位少發一些工資,只有極少單位不扣工資。

從員工的立場上說,是單位的原因造成無班可上,不是我本人的原因不想上班,應該發全薪。

而單位認為,單位有困難,接不到訂單,或待料,或其他原因,單位不關門撐著,少發一點工資,算好的,員工和單位應該「同舟共濟」,不要和我計叫了。

但不管怎樣,要從法律層面上講,因單位的原因停工停產,員工的工資怎樣發,各地的規定可能不一致,或有些地方還沒有這個方面的規定,但上海市有這個規定。這個規定是:滬勞保綜發(2003)2號《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其中第十二條的規定是: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現在絕大部份單位實行的是「月工資」,即每月發工資,因此「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是一個月。

接下去很明確了,因單位的原因不上班,其工資的發放標準如下:

一、不上班是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原先約定的工資(即勞動合同上的工資)發放,不能少發;

二、如果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單位和員工(不是指某個員工,是指有關的所有員工們)協商討論,確定一個發放標準,(協商討論必須經過法律程式,下面我敘述),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上海市目前為1120元。

協商討論的法律程式是:要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並作公告。才有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樓:任若蘭

只要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就可以。

勞動法最地生活補貼是怎麼補的呢?是一個月裡一天班也沒得上才有嗎?

3樓:

應該是最低生活保障金吧,那個就是個標準。沒有發放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它是一種社會救濟,需要書面申請,由城市居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民政部門審批。

勞動法沒有最低生活補貼的說法,只有最低工資制度,是指國家依法規定的單位勞動時間的最低工資數額,個人無故不上班,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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