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單的構成有哪些才符合勞動法

2022-01-11 00:58:26 字數 5346 閱讀 5973

1樓:簡簡單單

1、計件工資單的構成符合勞動法的情形,可以參考如下規定:

2、《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單只是作為工資專案的一個憑證或單據,而計件工資應是每天產值的總合,如果要想知道你的工資是否計算正確,那你首先應記錄每天生產了哪些產品、數量是多少、計件單價是多少,全月合計是多少?

如果,你發現工資少發,你可以將你所記錄的明細為依據到相關部門相實。

勞動法中關於計件工資的單價計算方法是:根據某一產品80%的人在某一時段(或者每小時,或者每天)能完成的數量計算出,平均單個人每小時能完成的數量,再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出平均每小時的工資。根據每小時的工資和每小時能完成的產品數量計算出這產品最小單位的計件單價。

比如: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1000元

1000/21.75天/8小時=5.75元每小時某產品80%以上的人員在1小時能完成的數量是(平均數)100個那麼:計件單價=5.75元/100

結果等於:0.0575元/個產品

關於工資及工作時間的折算參考**

勞動法計件工資能隨變調動

3樓:土流集團

計件工資,不是隨便調動的。對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加班、最低工資標準等制度,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計件工資,雖與計件數量有關係,工資隨著計件數量上下浮動,但需符合加班費、最低工資標準等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 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 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 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 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 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 %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4樓:霸氣航行天下

不能,計件工資的單件也要約定在勞動合同之中。

勞動法規定計件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計件工資是用人單位內部工資分配形式,具體分配辦法是用人單位自主權。但是,用人單位制定計件工資單價,勞動定額應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絕大部分職工能夠完成的工作量為依據。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一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6樓:陳豔律師

只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沒有規定計件工資標準

7樓:

你好律師我在天津武清幹活不給錢求助你了

計件工資怎樣才符合勞動法規定

8樓:ofweek人才網

用人單位應按照標準工時制依法自主合理確定計件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法》四十六條、四十七條、四十八條規定,企業職工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資保護制度,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形式和水平。

計件工資制是指按照生產的合格品的數量(或作業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而不是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的一種工資制度。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應該按照標準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9樓:朱博律師

用人單位應該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有地方法規對勞動定額作了特別的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計件工資制是指按照生產的數量(一般指產品合格數)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而不是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的一種工資制度,是按勞分配的一種體現方式。計件工資制的工資計算方式採用:產量×計件單價的形式。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該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有地方法規對勞動定額作了特別的規定,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用人單位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10樓:帝國づ月長石

1,可以考慮將勞動合同訂立為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標準的勞動合同,這樣勞動時間由員工決定,但必須在合同期內完成工作量,怎麼安排有員工來決定,這樣可以避免勞動時間的問題。

2,即便員工不要求企業繳納社保,即便已經註明是員工自願,但只要他不幹了,去投訴,企業必須補交,因為這一條款直接違反勞動合同法,該條款無效,無論做什麼樣的備註,企業違法在先,因此不建議不交社保。另外,社保繳費企業部分是由企業承擔的,如果要納入員工工資裡,變相轉嫁給員工,那也違法,也就是說,社保部分,單位部分必須是單位獨立承擔,否則日後投訴的話也是單位倒黴。

勞動法對於計件工資可有明確規定

11樓:可薄乙瑛

你好,勞動法對於計件工資沒有明確規定。.計件工作狀態只是工資報酬方式的改變,並不改變工作時間標準。按照我國相關勞動法律的規定,我國實行每週40小時工作制,超過40小時的

勞動就應屬於加班。按照公司的規定聽起來是多勞多得,但這種多勞多得僅適用於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超額完成工作量的情況下。在法定工時外完成的,就應認定為加班,加班自然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另外按照勞動法規定,員工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30天。

一般實踐中,計件用工單位不會購買社會保險和支付加班費的,可以按辭職程式索賠。可以以單位沒有給你上社會保險,沒有支付加班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口頭辭職、遞交辭職報告等方式提出辭職;如果單位不接收辭職報告,您可以通過快遞的方式向單位寄送辭職申請並保留回執。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最後;主動辭職並未遞交辭職申請的,沒有賠償。

計件工資曠工怎麼扣錢,計件工資沒有籤勞動合同曠工扣了八百這樣合法嗎

該用人單位扣款沒有依據!屬於違法行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扣除的工資!對計件工資的人來說,不存在 曠工 問題,因為計件工資屬於勞動法的不定時工作制,同時,就計時工資來說,也沒有曠工一天扣三天的規矩,一般扣雙份工資就差不多了。計件工資只是按照實際完成件數計發工資,不存在扣工資問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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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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