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不發工資是否觸犯勞動法,6個月不發工資是否觸犯勞動法

2022-03-07 07:45:54 字數 6483 閱讀 9637

1樓:六和尚

拖欠工資是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拖欠工資(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2樓:童陳律師

6個月不發工資觸犯勞動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用人單位超過30天沒有給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話,其行為會認定為拖欠工資。按月支付的意思就是勞動者的工資應以月薪的形式進行發放,也就是所謂的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個自然月結束的三十天內對勞動者結算工資。

法律分析

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確生產經營出現困難,資金週轉受到了一定影響,可能暫時不可以按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經過與本單位的工會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同樣延期支付工資的具體時間應當告訴全體勞動者,並且報告給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沒有主管部門的應當報給市或區、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備案。一般情況下,具體的發薪日期應該是由雙方共同來約定的,國家法律法規並沒有對其強制性的規定。

那麼用人單位只要每個月按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於到底是當月還是上月是沒有嚴格進行規定的,所以只要勞動者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其應得的工資的話,即使是在後一個月發的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用人單位老闆不發工資,勞動者是可以選擇報警的,但是其實在多數情況下報警並沒有什麼用。最簡單有效的辦法就是打**投訴到當地所在的勞動執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會依法對其用人單位進行監督及檢查,並且會責令對方支付勞動者所拖欠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沒有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是可以依法向當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去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發出支付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3樓:正氣長春

如果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六個月不發工資,其行為是違法的,你們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對用人單位處理。

如果因為經營不善而等原因而六個月不發工資,不構成違法。

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拖欠不發工資,如果屬於沒有正當理由,惡意拖欠,就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如果屬於經營不善,造成無法支付工資,不屬於違法行為,但是單位應該積極組織資金,儘快解決工資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6樓:劉枝桂律師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時足額以貨幣的方式向勞動者發放工資。遲延六個月發工資肯定違法,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解決。

7樓:閩南律師蘇中發

不發工資,肯定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投訴

請問各位如果一個公司幾個月不發工資算不算違反了勞動法?

8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三令五申不許拖欠農民工工資,他們這樣做就算是違反了**的規定。你說這算不算犯法。本來別人農民工的工資就少得可憐了,還要拖欠,這還讓工人活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幾個月不發工資是屬於違反了勞動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工資的支付週期最長為一個月,超過一個月不支付工資的,就屬於拖欠工資,是違法的,可由勞動部門責令支付工資並予以處罰。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10樓:獨行霸王俠

分清情況而定你的勞資糾紛問題,按法律規定,只要在時效期內不間斷的向公司討要你應得的工資報酬,比如說本月討要上月的工資,下月討要上兩月的工資,都不屬於時效問題。致於是否違反勞動法問題,要看公司當時給你怎麼簽定的勞動合同關係了。不管怎麼說,你是有權力向你的老闆討要你的工資報酬的。

但是要注意方法的咯,千萬不要違法去索取你的報酬,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11樓:

勞資糾紛的時效是三個月,您要注意了

12樓:五色金魚草

肯定違法。趕緊找勞動局。

13樓:

一個公司幾個月不發工資當然算

14樓:街角逸風

那還用說嗎 就是違法

不給工資條算違反勞動法嗎

15樓:石老師的課件

公司不發工資條的做法違反勞動法律的規定!

且按照法律之規定,企業應當出具工資單據,並於工資單據中列明各種細明,包括扣工資的情況。

2)事假期間,不發該些天數的工資。但一般一個月會有21到20個工作日。少了三分之一確實不正常。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建議:1)向企業主管人員投訴,並說明依據。相信在有效的依據下,其也無法推脫!

2)若其不讓步,則建議向勞動局的勞動監察科進行投訴。相信在官方的壓力下,其會作出妥協。因為,企業剋扣工資的,輕則被罰款,重者被暫停或吊銷執照。

16樓:華律網

工資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能讓員工清楚瞭解自己的收入構成。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勞動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

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可知,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的不會涉嫌違法,但是會對勞動者構成侵權。如果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資條內容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

17樓:汪宇晨

不給工資條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

附註: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是勞動部在2023年12月6日釋出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18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條只是一個企業把需要發給員工本月工資明細而已,起到一個證明作用,如果發生糾分,這個工資條可以證明你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明細證明,如果是發現金,一般的公司都沒有,如果是發在銀行,其實有沒有都是一樣的,銀行都存取記錄。

希望可以幫到你。祝你好運

19樓:偽機戰飯

不算 這個世界私營企業到處都拖欠工資 有的老闆拿了錢就跑的

20樓:郭浩律師

發工資是單位的義務,但是否給工資條,法律並未做強制規定。

21樓: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有這種不負責任的律師,真是耽誤當事人的正事!!!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滿六個月不滿一年

22樓:

可以得到1000元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3樓:蒼洱白子

《勞動合同法》規定:滿六個月不滿一年。是第47條個月經濟補償的規定。

具體條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析一、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

二、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

三、計算基數

計算經濟補償時,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關於一個月工資是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本企業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還是當地月平均工資,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最後規定月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計算封頂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有的意見認為有些高階勞動者,工資收入較高,談判能力較強,在勞動關係中並不總處於弱勢地位,如果完全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擔太重,也體現不出經濟補償的性質和特點,建議勞動合同法作出調整。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問題是如何更好的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低端勞動者的基本勞動權利,對於高階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市場調節並舉的方式,保護其合法勞動權益。但考慮到我國還沒有將勞動者區分不同群體,並適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術上也較難處理,因此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將高階勞動者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但在經濟補償部分對高階勞動者作了一定限制。

即從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數兩個方面作了限制,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帛方紡織月不發工資,帛方紡織六個月不發工資

六個月不發工資,違法,當事人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 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可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

工資條不發違反勞動法嗎,不發工資條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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