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認定

2022-03-17 15:00:58 字數 4501 閱讀 3212

1樓:健身**很簡單

可以理解為把主動權交給勞動者,要麼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麼離職得到賠償金。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有很多,如原用人單位已經搬遷到外地、原工作部門已經被撤銷等,一般是由單位舉證,仲裁委員會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

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簽訂變更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協商一致,應該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應該叫崗位調動,你可以拒絕調動。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看你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崗位是什麼?如果是具體到車間崗位,那你現在的情況就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雙方對變更能協商一致則變更合同,雙方按新合同履行。

如果不能協商一致,雙方也都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只是要看你的新崗位的待遇情況與你原崗位待遇情況是否有降低,在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且是你提出的則沒有經濟補償,如果是企業方提出則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對崗位的約定很籠統,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情況將你調整到類似的崗位,這是正常的,也不存在勞動合同變更的問題。

哪些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5樓:安小姐的夏天

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為 「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第一,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已經主動領取或簽字領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

第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合同決定只是程式違法, 但實體上成立的。例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只是事先沒有通知工會的,或者是勞動者違反了規章制度,只是制度公示證據不足的。

第三,在訴訟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但勞動者不具備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

第四,勞動者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已經重新就業,或者雖未重新就業,但是已經主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第五,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但勞動者不接受變更合同的。比如,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已經被其他勞動者取代,但勞動者不同意安排新的工作崗位的,或者是用人單位遷址,勞動者不同意到新的地址工作的。

第六,用人單位正在進行經濟性裁員,勞動者不屬於被優先留用物件的。

第七,在訴訟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主體消失的, 比如勞動者死亡、用人單位破產解散的。

第八,在訴訟期間,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6樓:陳豔輝律師

員工非因公殘疾、死亡,企業破產等多種情形都是的

怎麼證明勞動關係不可恢復,即勞動合同不可以繼續履行?

7樓:微風

證明勞動關係不可恢復,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部門進行確定,勞動者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不可繼續履行必須終止的法定條件如下:

一、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用人單位被強制關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

五、勞動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依法有權不再續訂且不再續訂。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小銀鼠

勞動合同不可繼續履行必須終止的法定條件如下:

一、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用人單位被強制關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

五、勞動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依法有權不再續訂且不再續訂。

至於你說的那些原崗位不存在或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等條件,不是勞動合同必須終止或解除的條件,而是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條件,但這些條件依然受法律的限制,比如非因勞動者過錯責任導致的原崗位不存在,則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新的工作崗位,若勞動者不願意或不能勝任新的工作,則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一樓的回答非常準確!

10樓:滴答滴答的得

這條法規可以理解為把主動權交給勞動者,要麼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麼離職得到賠償金。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有很多,如原用人單位已經搬遷到外地、原工作部門已經被撤銷等,一般是由單位舉證,仲裁委員會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佛法永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以上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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