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為抵押的合同有效嗎,企業簽訂抵押貸款合同應注意什麼

2022-02-26 23:59:37 字數 6202 閱讀 1719

1樓:健身**很簡單

一、公司系企業法人,與自然人、其他組織同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抵押,是作為債權實現的保障,所以作為用於抵押的物,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具有經濟交換價值、且可以變現的財產、或具有財產屬性的權利。依法設定的抵押權具有物權屬性。

三、公司無法作為抵押物,也無法設定抵押權,公司資產、公司股權等可以用於抵押或質押。

四、合同的有效性取決於合同是否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是否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的效力與抵押權的設定是區別、獨立的。

五、如果抵押內容是以主合同條款的形式出現,雖然公司不能作為抵押物,但不影響主合同的整體效力;如果是在主合同之外單獨訂立抵押從合同,只能是該抵押內容無法設定合法抵押權,還不能完全說抵押從合同無效。

六、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0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2樓:合同專家楊洋

答覆如下:

一、公司系企業法人,與自然人、其他組織同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抵押,是作為債權實現的保障,所以作為用於抵押的物,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具有經濟交換價值、且可以變現的財產、或具有財產屬性的權利。依法設定的抵押權具有物權屬性。

三、公司無法作為抵押物,也無法設定抵押權,公司資產、公司股權等可以用於抵押或質押。

四、合同的有效性取決於合同是否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是否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的效力與抵押權的設定是區別、獨立的。

五、如果抵押內容是以主合同條款的形式出現,雖然公司不能作為抵押物,但不影響主合同的整體效力;如果是在主合同之外單獨訂立抵押從合同,只能是該抵押內容無法設定合法抵押權,還不能完全說抵押從合同無效。

六、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0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3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要有公司的財產,並進行評估後,才能抵押。

4樓:依寄鬆

公司是不能抵押的,公司只能提供擔保或者提供財產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5樓:馬馬小姐

首先,公司為「法人」,公司的這個狀態是法律擬製的。法律之所以擬製。源於公司制度設定的法理。

法律上,將公司擬製為法人,目的是將公司作為與我們生物人一樣的可以自己承擔自己的責任,自己有自己的財產,自己建立民事行為的「自然人」一樣的民事主體看待。

而抵押,是以財產為債債權的受償擔保,在債權屆期無法得到清償的時候。抵押物可以以自己的財產屬性實現債權的清償。

公司是和自然人一樣的法人,不是財產。不可以設定抵押。

其次,你的問題關注的合同是否有效。

結合《合同法》相關規定:

若合同是以公司這個法人設定的抵押,合同應當為無效。

若是以公司的不動產設定抵押,需要經過不動產抵押登記,不登記的,合同不生效。

若是以公司的動產設定抵押,無需登記,合同生效。

所以,若是你方合同以公司法人抵押,則補救方法可以另行訂立合同,或者協商對原來的合同作出變更。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可以其財產進行抵押,但抵押時應當注意公司法對抵押限制的規定。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企業簽訂抵押貸款合同應注意什麼

7樓:

1、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明確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也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是禁止企業間進行借款的,而對個人之間借款沒有此規定,故在簽訂抵押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3、抵押合同中不能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沒有清償債務能力時,就將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所有」。此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4、用必須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比如房產、土地、汽車等作抵押物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財產作抵押物的,可以自願向公證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並且只有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才有對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5、注意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法定部門。僅僅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規定的部門;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以車輛、船舶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以企業裝置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8樓:匿名使用者

在簽訂房屋抵押合同的時候,應該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明確約定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明確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為住房抵貸款數額即為貸款金額。

2、明確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實際上就是貸款的期限。

3、明確約定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明確約定抵押擔保的範圍。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抵押的費用。

5、明確約定抵押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在一般情況下,借款方和貸款方將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併為一個統一的《住房抵押貸款合同》~

9樓:金佑財富

1、明確約定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明確被擔保的主債權的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為住房抵貸款數額即為貸款金額。

2、明確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實際上就是貸款的期限。

3、明確約定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明確約定抵押擔保的範圍。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抵押的費用。

5、明確約定抵押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在一般情況下,借款方和貸款方將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併為一個統一的《住房抵押貸款合同》。

如何判斷企業抵押資產的有效性

10樓:濤聲海韻

判斷企業抵押資產的有效性,主要是看企業抵押資產的程式和行為是否符合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其判斷範圍很廣,主要通過以下去判斷:

抵押的資產是否屬於可以抵押的,是否是擔保法規定不得抵押的範圍;

抵押的是否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抵押是否有合同,合同是否真實有效;

抵押程式是否符合擔保法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第四十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四十七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十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一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二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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