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我怎麼舉證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和具體日期

2021-08-02 19:32:08 字數 1312 閱讀 1732

1樓:韓飛律師

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勞動爭議關鍵之一,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當然,沒有證據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只是有敗訴的風險。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2樓:海警

1、現在是有工牌,你想辦法在搞一份與老闆的**錄音(說明是8月20日進公司工作)直接說要求籤訂勞動合同;

2、你工作的第二個月,就應該視簽訂勞動合同,而公司沒有與你簽訂,需要給你雙倍工資的賠償,即10月、11月兩個月的工資雙倍的賠償你;

3樓:簡簡單單

個人看法如下:

1、你在仲裁時,直接說明你是8月20日入職就行了,如果用人單位有異義的,可以提供當時你的入職表出來的。如果沒有異義,這個問題就不存在的。

2、你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要求9月20至離職時的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

3、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要向你支付至少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的話,還要額外支付一個月的。

如有不明,請追問。

4樓:社保諮詢師大鄭

那麼你入職8.20在公司填過**之類的嗎,錄用相關的。這些也是可以的。

還有那份保密協議,你也要指出。

工牌倒是可以證明你們的事實勞動關係,就是日期不好確認。

你的工資進賬記錄可以去銀行打一份,根據你多得,和你的工資標準,是不是可以推算出你是8.20入職開始工作。(銀行工資進賬記錄這個應該需要加蓋公章之類的,具體你可以先諮詢勞動爭議仲裁院這個證據怎麼處理才行。

)oa辦公截圖,內部郵件,也是證明你和單位事實勞動關係,但是不知道能否證明你的日期,你自己看看。

到單位所在地人社局勞動爭議仲裁院,免費的。

他無法證明你不符合錄用的話,需要賠償你1個月工資的賠償償金,還有後兩個月的雙倍工資(再支付一倍),補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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