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係證據問題司法實務案例

2025-05-27 01:10:14 字數 4235 閱讀 2264

確認勞動關係證據不足的案例

1樓:錢歐陽

法律分析:確認勞動關係證據不足的案例主要一下幾種情況:1)雙方未簽訂的勞動合同;2)無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3)無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4)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和畢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5)無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6)無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喚禪芹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襲輪、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關於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據

2樓:姜超

據原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毀旅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一、確認事實勞動關係時的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用工但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的為事實用工。但問題是,當單位否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怎麼辦?此時勞動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確認事實勞動關係。

實踐中,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會作為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應當舉證證明。

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能夠拿出相反證據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不存在,或者出示。

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證據以證明勞動爭議實體性爭議內容的不違法,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

二、確認勞動關係的方式。

1、與用人單位協商。

2、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係的勞動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勞動關係之訴。

4、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鬧鬧的調解。

注意:申請勞動仲裁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式,只要雙方願意不管是在纖彎凳仲裁中還是訴訟中都可以進行調解。

勞動關係的建立,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利的前提。而勞動合同是確認勞動合同最直接有效的方式。那麼沒有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一定的程度,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那麼勞動者的權利就無法保障。

因此在為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一定要儲存好相關證據。那麼當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中確認勞動關係能否調解,當然是可以。在民事案件中,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都可以進行調解。

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據

3樓:姜超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蒐集。

簡言之就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憑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就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

一、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檔灶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如何確認勞動關係仲裁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行顫扮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需要多久?

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洞卜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

答案是肯定的,通常我們在簽訂工作時候會與用人單位進行簽訂勞工合同從而建立勞動關係,但是並沒有簽訂合同來確立勞動關係就要向有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據

4樓:木易法務

確認工人勞動關係需根據以下證據:勞動合同;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讓孝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費 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世虧項的通知》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坦返稿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確定勞動關係存在的主要證據

5樓:姜超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的規定,還有一些證據是可以證明並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的勞動關係的。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虧讓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一、確認勞動關係存在的輔助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檔案。

如: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以上檔案應有用人單位的公章。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他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有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代表的簽字,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

3.與用人單猜槐位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如某用人單位的代表,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後,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的簽名。

4.錄音穗空友、錄影、**。

如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他有關工作方面的錄影也可作為給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5.網路聊天資訊。

用人單位網頁上的各種公告訊息;與用人單位相關人員業務往來的qq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但勞動者實現必須先證明此種即時通訊工具使用者是誰。

6.手機簡訊往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手機簡訊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同樣需要證明手機號的主人身份。

提醒:證據的型別、**、蒐集方法等,都會影響證據的效力。但不論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儘量養成蒐集證據的習慣,才能有備無患,在侵權事件發生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需不需要先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對於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天起訴到法院。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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