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故意安排殘疾人幹不能勝任的工作怎麼辦?

2025-04-16 23:10:20 字數 1896 閱讀 7732

1樓:陽光的桃夏

首先看一下您胡敬櫻孩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上安排的職位是什麼,然後看一下目前工作是否符合職位工作內容,如果有超過崗位工作要求的情況,可以首先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如果任繼續刁難,您可以拿著《勞動合同》還有孩子的《殘疾證明》以及證明孩子被用人單位故意稿帶刁難的「工作任務安排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明,前往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進行申請仲裁。褲叢。

希望我的對您有所幫助,並受到您的

2樓:喂喂喂幹啥了

在我國,有一部條例叫做殘疾人就業條例,它是我國在2007年由***會議通過,自森鋒2007年5月1日實施的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的。

其中裡面有說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他地方組織依法按照法律法規,接受**委託,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工會共高野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但是如果說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自己無法完戚春喊成可以跟單位說明情況,讓單位將您換到其他的崗位上去。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標準怎麼辦

3樓:劉莉莎

1、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在職職工總數的。具體比例由省級**規定。

2、招用殘疾人低於法定比例的,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旁納慎凡在本市、區行政區域內、在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繳納殘保金。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運敬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茄掘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4樓:

摘要。銀行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如果確實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有權請求單位更換,比較合適的工作崗位單位拒絕更換的,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銀行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如果確實不亂遲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的,有權請求單位更換,比較合適的工作毀陪燃崗位單位拒絕更換的,纖虛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我是乙個重度左手殘疾,局虛在公司幹了快2年的搬運由於腰疼**和臘首不能勝任,公司也不願給我調換,意思是叫我自行離職,我該喚數如何應對。

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更換適合你的工作崗位,如果單位拒絕,去當地勞動局所屬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殘疾人如果不滿意單位按排自己提出辭職有補嘗嗎

5樓:皇家有魚

你可以看下公司是否有違背勞動法以下集中情況,如果沒有的話,是沒有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霸氣航行天下

本人辭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用人單位會查應屆生的檔案嗎,用人單位會檢視應屆生的檔案嗎?

當初就不應該 造假 現在這個社會對 誠 非常重視!下次別那樣了。祝你順利!用人單位會查應屆生的檔案嗎?沒人去看的 等你檔案到單位的時候你都已經報道了,而且檔案到了也是直接就去檔案室了 誰有那閒心挨個翻你們檔案一一核實去 看招聘企業。成績單一般不會去看。但希望以後別造假,免得像現在一樣有做賊怕被抓的心...

用人單位對大學生素質要求有哪些,把用人單位告到勞動局,對用人單位有什麼影響

忘了這句話是誰概括的了,但是很肯定的是我們不能否定它,因為否定了它就等於否定了中國的未來。然而,除了肯定這一點外,我們還得清醒地認識到,當代大學生的綜合素質還需要更多的提高。有不少的大學生進了大學,沒學會多少知識,倒學會了逃課,遊戲,更有不少臨近畢業時,仍不清楚自己來大學的目標是什麼,自己應該達到怎...

用人單位如果安排與勞動合同不符的工作,工作沒能力很好的完成。應該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