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我就是我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該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說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定程式必須民主協商確定,還應向勞動者公示。
如果未經公示一般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依據;
2)該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不礙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規章制度要對勞動者產生約束力必須內容合法,違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可能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一律無效,即便勞動者行為違反了這些條款,用人單位也不得依據這些無效條款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例如,用人單位在其規章制度中規定勞動者一旦結婚或生育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因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而無效,用人單位無權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該條款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3)對勞動者行為的認定,勞動合同約定達不到解除標準,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達到解除條件時,應以勞動合同約定作為判斷是否達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標準。
除了規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還需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勞動者實施違紀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
2)勞動者實施違紀行為的重複頻率;
3)勞動者違紀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大小。
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單純依據規章制度對該行為是否達到嚴重程度的認定,而應綜合考慮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制定程式、規定內容是否違反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司法解釋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定來判定。
什麼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樓:小lin懂法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指經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為嚴重違反的情形,而勞動者拒不遵守或者多次重複違反,給用人單位管理造成重大妨礙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情節。2、是否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法定程式告知勞動者,並徵求勞動者意見;二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明確該違規屬於重大違反的情形。
3、一般認為,下列情形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多次曠工或者經常性遲到的;不服從管理,阻礙正常生產經判敗簡營的;違背制度,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影響本職工作的;私自經營與單位相關業務,給單枯明位造成損失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公司較大損失的;單位內違反法律,有打架鬥毆、盜竊行掘褲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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