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續籤,醫療期是否重新累積?

2025-03-23 09:05:33 字數 1637 閱讀 3836

1樓:網友

原創,貼上請註明作者。】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悔判慶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

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此類推。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因此15個月從你第一次病休之日起計算。

醫療期和病假是不同的概念。醫療期是指你生病後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滿後,如果公司允許,還是可以請病假的,但是公司就有權利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了,還是得看你的具體情況。

另外,9個月醫療期滿後,這9個碧握月就算用光了,不能重複使用。但是隨著工作年限增加,又新增了醫療期,比如你在你的工作單位工作滿10年不滿15年,此時醫療期為12個月,那麼減去之前用衝圓掉的9個月,你又可以享受3個月的醫療期了。

原創,貼上請註明作者。】

2樓:匿名使用者

續簽的話,從你你工作開始積累,應該還有醫療期。不明確的話你可以查相關法律規定。

醫院合同到期了會不會不給續簽

3樓:張逢傑

法律分析:和醫院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有三種處理方式,分別有不同的法律後果: 1、可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2、如果職工主動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職工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3、如果是用人單位不願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應該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後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洞陸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碼顫枝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遲敏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醫療期內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

4樓:點行**

勞動者在醫療期內合同到期的,應當自動順延至醫療期的情形消失,也就是順延到理療期屆滿之日。公悶察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伍早償,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腔罩雀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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