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期滿,合同到期,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我應該要求哪些

2022-01-10 12:41:43 字數 5036 閱讀 2865

1樓:濤聲海韻

工傷醫療期滿,合同到期,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當事人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支付,**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規定。

工傷職工**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支付。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樓: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應當按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工傷鑑定達到傷殘等級的,享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按所在省規定。

工傷期滿醫療期間,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我應該主張哪些補償或賠償,請專業人士解答

4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醫療期內,公司不能解除勞動者的合同。

醫療期結束後,根據工傷鑑定情況,按照國家法規賠付完畢後,如果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給予你經濟補償,而且根據情形不同,有不同的賠付標準:

1、工傷**後,沒有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司安排你從事原崗位或者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你不能做或不願做的,公司可以支付你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後,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司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要按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折算為月,給予雙倍賠償,標準為:每滿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雙倍賠償。例如,工作年限為3年,賠償為:

月工資*3個月*2倍。

建議你收集好材料,如合同、工資條、工作牌等,然後與公司協商,告訴公司你要續簽合同,並且告知公司你瞭解法規的規定,一般公司會同意續簽的。如果公司執意不續簽,你可以帶著材料到當地勞動仲裁諮詢、起訴,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免費的)

相關的法律條文,你可以參考下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醫療期滿後,公司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問題

5樓:王元頁

**裡的檔案已經被廢止了

原檔案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勞部發〔1994〕481號),人社部在2023年已經廢止了

現在醫療期滿,不能繼續工作,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就合法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傷十級,工傷醫療期滿後,仍不工作,企業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嗎?解除的話公司需要給予什麼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1、員工是否能上班,不是企業說了算,而是醫院說了算,員工發生工傷,上班時間依恢復狀況來定,簡單地說,如果主治醫生在員工病歷上寫建議休息一個月,那麼員工的工傷期還得再延長一個月,再拿一個月的工傷工資,不用上班。除非公司能證明員工消極**或已**。

2、員工工傷期間勞動合同是相應延期的,和試用期請病假,試用期合同可以相應眨長一個意思,如果員工2012全是工傷期,那麼這一年的合同還得再往後延長一年

3、因為工傷公司主動解除合同,應該是沒有理由的辭退,是要支付雙倍賠償金的,為什麼不和員工協商,讓員工主動走人,至少在賠償金方面就少支付一倍,而工傷賠付費用都是相同的

4、關於補助金這些請到當地社保局這一塊去領手冊看一下,上面有明確的說明該如何賠,除了這三項外還有工傷工資、護理費、伙食費,再加上公司協商或辭退的補償或賠償金,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

7樓:**衣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0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規定,工傷職工被鑑定為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10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10個月。

合同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補償嗎?

8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那麼,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有經濟補償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即使是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在法定條件下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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