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後直接走人,個人要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嗎

2022-04-07 12:05:23 字數 5269 閱讀 3511

1樓:一葉楓晴

不用支付,法律規定員工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為兩種:一、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的;二、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除此外,不得要求員工承擔違約責任。

2樓:林之炎翔

這個問題你可以去公司的人事部問問、就算把你辭職了,安照勞動合同來說是不會扣錢的,但是公司有公司的規定、有的公司是要付的。

3樓:藍心銀

合同期滿後公司應當補償你而不是你要出錢給單位。

4樓:遠端法律諮詢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直接不走人,不需要支付用人單位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專項技能培訓,在約定的服務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者應該支付用人單位剩餘服務期限內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5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支付賠償金,也不存在什麼急辭金;雖然說勞動者在離職前有協助公司做工作交接的義務,但是你的公司應在合同快到期前與你協商續約事宜,如不能達成續約意向,應儘快安排人員與你作工作交接。公司自己遲延續約,而你的合同到期了自然可以走,也沒有什麼急辭和支付急辭金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1 急辭金,是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給予單位的賠償.

2 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不存在辭職,也談不上急辭金,單位要求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7樓:常州

沒有道理的,不需要支付

8樓:晞晞

不用的。。。自己走的話 是不用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會有這樣的公司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哪用賠錢啊?分明是坑人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和員工都不同意續簽合同,公司要支付賠償金嗎?

11樓:侯律師普法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有補償嗎

12樓:王元頁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關鍵誰先提出不續簽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後的合同內容和工作地改變,如果個人不續簽的話公司需要給個人經濟補償嗎? 5

13樓:微風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後的合同內容和工作地改變,如果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導致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了,可以直接走人嗎?

14樓:北京

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要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15樓:匯法網

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如果不續簽,需要辦理好公司的離職手續和工作交接,不可直接走人。

勞動合同到期了,需要及時去辦續簽,要麼就解除合同。而且,在合同到期的時候,一般公司需要確定續不續簽,不續簽的話需要給勞動者相應的補償金。不過,實踐中,勞動者離職通常要辦下面的手續:

1、如果你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現在需要提前三十日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等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接到訊息後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再由人力資源部通知你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你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才視為完成。

4、工資中有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你本月考勤,然後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你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你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所以,當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勞動者雖然可以一走了之,但相關手續還是要及時去辦的,起碼你得辦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樣你去下一家單位的時候,才有足夠的證明你現在已經沒有其他的勞動關係了。

當然,除了拿到離職證明,其實社保也是很關鍵的,所以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千萬不要一走了之,還得及時辦理好這些手續才能放心走人的。

16樓:韓露露

可以,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不願續簽勞動合同是可以直接走人的。

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

1、合同到期後可以立即走人。

2、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3、這是用人單位自己在勞動合同的管理上沒有到位,用人單位自己有責任提前徵詢勞動者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4、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合同已經自然終止,你已經不屬於該單位的人,只要辦理離職手續就行。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違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維權。

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用人單位應當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書。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賠償,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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