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管我在有郵政銀行工作6年多了下崗了有說法嗎

2025-03-21 02:00:24 字數 5573 閱讀 3130

1樓:歡樂多多多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鄭乎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埋謹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彎叢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如果用人單位在符合以上情況與你解除合約,它是合法的。否則,反之。

2樓:網友

因為什麼事下崗的呢?

我在鄉鎮衛生院工作了5年,是臨時工,現在下崗了,勞動法有關規定能

3樓:網友

勞動者如被用人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工作滿一年支付本人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具體條款如下: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請問我在銀行上班,屬於勞務派遣,已經幹了7年,沒有給我提前通知,直接辭退,有什麼說法或者賠償麼?

4樓:高昂雄雞

銀行作為用工單位,辭退你沒有任何問題。你的勞動關係還沒有解除,還與用人單位那個勞務派遣公司有勞動關係。如果這個勞務派遣公司解除你的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也是這個勞務派遣公司而不是銀行。

銀行只對勞動報酬即工資承擔責任。

5樓:痴狂

按勞動法規定,單位辭退員工,必須按工作年限補償每年乙個月工資。你工作了7年,應補償你7個月工資。

我在企業工作6年合同到了,公司不再續簽,那有賠償嗎?

6樓:大咖說整理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賠償。

1、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2)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補償金額是如何規定的?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7樓:網友

你在企業工作六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的話,應該是沒有賠償的。但是如果當時合同有過約定,你可以索要賠償的。

8樓:皆有可能

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9樓:天鴻書屋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條文,公司辭退員工應給予經濟補償。按工齡計算,每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補償的工資按現在離職前的乙個月的工資計算。

但由於現在的企業大都是私營業,補償談何容易,需要去勞動部門仲裁處仲裁解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0樓:儒德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不再續簽或者低於原來的標準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11樓:紅達安裝

應該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賠償,並且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12樓:風鈐

合同到期不續簽,沒有什麼賠償,是正常的現象。你可以去人才市場,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

13樓:網友

按常規,大概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有的公司可能多點。

這些一般都給,少數公司不想給,可以去社保局的勞動部門仲裁。

14樓:老梁聊生活

你們合同到了,為什麼還要用呢?為什麼還要給你賠償?

15樓:看淡人生我名

合同到期了。如果公司不再續簽,應該沒有賠償。

16樓:東莞偉昌電子

不是你個人過錯公司解僱你有賠償,當然也有特殊情況。

17樓:新世界資訊

不再需要的話,到期的是沒有賠償的。

我在國企工作13年了 還是臨時工 新勞動法有什麼說法?

18樓:榴蓮汪子形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就算是臨時工,只要發生勞動關係就應該簽定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給你 籤勞動合同,已經違法。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二十七條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所以你如果被解僱,能夠獲得經濟補償,有法律依據。

我在學校工作了10年以上!被辭退了!按照勞動法合同應該有什麼補償!!

19樓:韓飛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應當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賠償,與簽訂幾年勞動合同無關,看工作年限。做滿10年,用人單位應當賠償20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0樓:網友

如果是被辭退的話,那麼你可以得到10個月的工資補償。

如果是合同自然到期的話,那麼你是得不到補償的。

21樓:網友

不管你簽了幾年那怕沒簽你都得到10個月的工資的補償(一年賠乙個月,不足一年按一年算),如果學校不賠償的話你可以去你當地勞動仲裁部門進行投訴(免費的)不用找律師了要花錢的。按照我的辦法不會有錯。

您好,老韓,我在一家公司工作6年了,做了3年業務,3年組長,對公司感情很深。現在因和我的主管有矛盾

22樓:職

申請分組吧,你單獨帶乙個組離開,或者單獨開乙個小組,向領導和人力部門提申請,將帥不和會直接影響工作效率,與其這樣,不如額外拓展一條業務線,讓兩個人不再產生過多交集,而是乙個公平競爭的環境,讓二士爭功,而不是內鬥虛耗,你大可以把我的這個觀點明確的表示出來,領導會認可你的這個思路的。不要一味的強調對方哪些不好,只說建議怎樣做會對公司更好。 來自職q使用者:

老韓:來我圈子耍!

hi,您好~個人認為業務能力強不強和整你這件事是沒有聯絡的,難道她業務能力不強她整你你就不擔心了嗎~還是應該和主管處好關係的,可以主動找她溝通溝通,如果你是乙個報復心極強的人,表面的和好並不意味著妥協,在和好的同時,更加努力,超過她這才是最重要的~(覺得對您有幫助就幫我點個贊吧~謝謝啦) 來自職q使用者:小精靈。

我在房管局上班,今年把那些有編的變成財政開支的,我上班二十多年就直接下崗了嗎,我該怎麼辦?

23樓:一線口語

沒啥辦法。

你本來就是沒有編制的,相當於臨時工。

下崗就是下崗了。

你好,我在廠裡每天上班都已經超過十二個小時了,勞動法有沒有人來管理這個黑廠呢?

24樓:迅羋徒夭

違法的,不管工廠讓籤什麼,100多個小時的加班都是違法的。

勞動法第四十一專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屬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5樓:網友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回不得超過一小時答;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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