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法的問題我的問題如下 我在公司工作快兩年了,但是公司現在只給底薪,然後什麼福利待遇都沒

2021-08-07 10:59:33 字數 569 閱讀 8789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公司出資培訓,可以簽訂培訓協議約定違約金,不能收取押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應該要求公司補交社會保險。

可以先找公司協商,協商不成或者你不想協商,可以直接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樓:李在世

你的 要求都可以到當地有關部門進行求訴!但是去之前 詳細看一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要兩年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補交社保;如果你辭職的話,還可以要經濟補償金;押金可以要求退回。

有關勞動保障的問題!有關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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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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